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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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
准入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亚足联俱乐部准入标准》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准入及审查的目的
一、维护中国足协举办的职业联赛(中超联赛、中甲联赛)的社会公共信誉和联赛完整性。

二、加强各职业足球俱乐部内部机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俱乐部持续、良好的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职业足球俱乐部青少年球员训练和培养体系的建设。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标准
一、准入申请者的定义和性质
(一)准入申请者的定义
1、准入申请者
(1)准入申请者是指达到参加中国足协职业联赛的比赛成绩要求;达到本细则中的A、B、C 级标准,申请参加中超、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 )。

(2)准入申请者须遵守国内和国际比赛的竞赛规则、规程以及相关准入的规定,并对违反竞赛规则、规程或相关准入规定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准入申请者须承诺
(1)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

(2)向准入批准方提供准入申请者财务信息。

(3)准入申请者保证不存在、不参与任何影响公平、公正比赛的不正当交易,包括双方之间、多方之间,直接与间接的以及显性与隐性的不正当交易。

(4)同一准入申请者投资方不得同时成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同一级别
联赛)俱乐部的股东。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同一级别联赛)或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准入申请者的性质
1、参加中超、中甲联赛的足球俱乐部的性质应是职业足球俱乐部。

2、职业足球俱乐部须是尊重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积极参与社会公共、公益事业,承担中国足球运动的普及与推广责任,获得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参加中国足协职业联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
准入标准分为以下3个级别,不同的级别定义如下:
“A”级标准:A级是最低准入标准,准入申请者未达到任何1个A 级标准,将不能获得参加中超、中甲联赛的资格。

“B”级标准:B级是中级准入标准,准入申请者须首先达到A级标准,但未达到任何一个B级标准,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其仍可获准参加中超或中甲联赛。

“C”级标准:C级标准是最高准入标准,准入申请者须首先达到A 级
标准,但未达到C级标准不会导致任何处罚,也不会被拒绝准入。

但某些C级标准将在以后成为“ A”、“ B”级标准。

(一)人事标准
目标:
1、促进准入申请者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2、准入申请者根据职业足球的项目特点,逐步健全俱乐部管理体系,并拥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工作团队;
3、保证球员由具备执教资质的教练员指导训练,并配有必要的医务人员提供支持。

编号级别说明
二)球队建设标准
所有准入申请者的精英梯队球员必须按照国际足联、 亚
足联、中国足协有关条款与准入申请者签订培训合同。

三)基础设施标准
目标 1、准入申请者拥有 1座软硬件达标的体育场作为正式比赛场地,向观
众和媒体代表提供装备精良、设备齐全且安全舒适的场馆。

2、准入申请者必须为其球员提供适当的训练设施。

(四)财务标准
目标
1、改善俱乐部的经济和财务能力;
2、增加俱乐部运营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3、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联赛的持续性;
5、监控俱乐部财务,保证比赛公平竞争。

准入申请者必须证明其不存在由转会活动引起的在申
五)法律标准
准入申请者应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并签署《俱乐部公平竞赛公约》和《俱乐部参赛承诺
书》。

编号级别说明
第三章准入审查程序
一、准入批准方(一)准入批准方的定义
1、中国足协是准入批准方。

2、准入批准方负责管理准入体系,成立相应的准入机构并确定必要的程序。

3、准入批准方将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并开展相关工作,并将该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给亚足联管理部门评审。

4、准入批准方保证对在进行准入审查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保密。

(二)准入管理部门
1、中国足协职业发展与监管部为中国足协的准入管理部门。

2、准入管理部门职责包括:
(1)准备、实施和进一步发展并完善俱乐部准入体系;
(2)为决策机构提供行政支持;
(3)在赛季期间协助、咨询和监控准入持有者;
(4)负责与亚足联及其它成员协会的准入部门之间的联络,并且与它们分享专业知识;
(5)决定是否可以授予准入。

3、所有涉及准入程序的人员将严格遵守关于准入程序中接受到的信
息的保密规则。

二、审查程序:
(一)初审机构:中国足协会员协会
1、参加下一赛季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应当在每年12月5日之前,向其所在地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省级或地市级足协,以下简称“地方足协”)申请注册,并报送准入申请材料。

每年12月5日之前,未向其所在地地方足协申请注册的,视为退出下一赛季职业联赛。

2、地方足协对俱乐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于12月25日前完成。

材料齐全的,向俱乐部出具同意注册函;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
知俱乐部,在俱乐部补齐相关材料后,12月31日前向俱乐部出具同意注册函。

不予批准注册的,书面告知俱乐部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批准机构
准入申请者在次年1月15日前,将准入申请材料、地方足协的同意注册函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确认函上报中国足协。

中国足协职业发展与监管部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可以授予准入。

如遇重大问题,提请中超联赛委员会、中甲联赛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申诉受理机构
1、申诉受理机构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

2、以下单位可以提出申诉:
(1)被初审机构拒绝的准入申请者;
(2)被审核批准机构拒绝的准入申请者;
(3)被撤销准入的准入持有者。

3、申诉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仲裁委员会
根据初审机构做出的决定和由准入申请者或准入批准方所提供的证
据及其书面申诉书,在收到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4、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形式说明拒绝或接受准入,并说明相应理由。

5、仲裁委员会工作程序和方式,由其工作规则规定。

三、初审机构、审核批准机构、申诉受理机构的成员要求
(一)至少拥有1名有资质的律师和1名审计师。

(二)初审机构的成员不应同时属于准入批准方的其他工作部门,且必须公正的履行其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不可以同时属于准入批准方的其它部门或委员会。

(四)机构的成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五)机构的成员不应与准入申请者有任何关联或者利益冲突,否则应回避。

(六)以下情况,成员应回避: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是准入申请者的(包括但不仅限于):
1、成员
2、股东
3、商业伙伴
4、赞助商
5、顾问
6、实际控制人等
四、决策程序
(一)截止日期:准入申请者应在每年12月5日前向地方足协提交申请。

(二)准入批准机构平等对待准入申请各方。

(三)准入申请者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席有关会议及办理相关事务。

(四)准入申请者有参加仲裁委员会庭审的权利,准入申请者有参
与现场检查的权利。

(五)如遇特殊情况,准入申请的截止日期可以延长,由中超、中甲联赛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准入申请者应在收到审查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

(七)经申诉后获得准入的,可以顺延办理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相关注册手续时间(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时间除外)。

(八)证据的形式要求:仲裁申诉的证据应符合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

九)准入申请者有义务证明其有关材料的真实合法性。

(十)审查结论和仲裁裁决均以书面形式做出。

(十一)申诉书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

五、准入
(一)准入应依照《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和批准。

(二)每一赛季前,准入批准方将向有关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发出启动新赛季准入申请程序的通知,准入申请者应分别向准入的初审机构和准入批准方提交一份书面申请。

在这份申请中,俱乐部应说明其将承担职业联赛体系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三)中国足协于1月31日前做出是否批准注册及获得参赛资格的决定。

不予批准注册及获得参赛资格的,书面告知俱乐部审查意见并
说明理由。

(四)只有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满足设定的标准,达到联赛成绩要求的俱乐部,方可获得参加新赛季职业联赛以及亚足联俱乐部赛事的准入。

(五)准入在以下情况下自动过期,不予通知:
1、其生效的赛季已结束;
2、所在相关级别的联赛解散;
3、俱乐部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被取消注册资格
五)以下情况下,准入可以在赛季期间被撤销:
由于任何原因,准入持有者在赛季期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准入持有者虽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经过中国足协特别批准的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担保或者保证能确保继续运行的,准入可暂时不被撤销)。

(六)如中国足协撤销某一个俱乐部的准入,将上报亚足联。

(七)如果中国足协撤销了一个俱乐部的准入,该俱乐部将可能被亚足联相关机构从当前的亚足联赛事中除名。

(八)准入资格不可转让。

(九)中国足协保留依据中国足协赛事规程和《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一个俱乐部或者将其从国内赛事中除名的权利。

(十)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审核批准机构的审核结果对未达到
“B”级标准的俱乐部进行处罚。

六、评估程序
(一)在本准入实施细则中,准入批准方规定了人事标准、球队建设标准、基础设施标准、财务标准和法律标准,并依此决定是否批准准入申请者准入。

(二)评估程序包括:
1、申请和材料提交;
2、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等程序;
3、向准入批准方提交书面声明书;
4、准入批准方按程序评估;
(三)准入批准方按程序平等对待所有准入申请者
第四章准入申请材料
一、俱乐部组织结构(人力资源)
(一)俱乐部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信息;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盖年检戳记或标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五)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保证书;
(六)俱乐部章程(载明保证不存在不正当交易、与其它俱乐部不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
(七)俱乐部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
(八)俱乐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保证本人
及其近亲属未入股其他俱乐部, 未在其他俱乐部任职的承诺书(九)俱乐部工作人员未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的承诺书;
(十)俱乐部组织结构及各部门职责(应包括财务、办公、经营、技术、竞赛、青少年、新闻、球迷、安保等部门);
(十一)俱乐部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资质证明;
(十二)俱乐部内部管理制度(俱乐部人员行为规范、俱乐部纪律处罚制度等)。

二、球队建设
(十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确认函;
(十四)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确认的职业球员名册;
(十五)俱乐部与职业球员、职业球队教练组成员、青少年后备梯队教练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六)俱乐部及其职业球员、职业球队教练组成员、青少年后备梯队教练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十七)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职业球员年度体检报告;
(十八)职业球队教练组名册(含1名职业级主教练、至少1名B级助理教练、队医);
(十九)职业球队教练组成员资质证明;
(二十)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确认的青少年球员3年发展计划和5年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现状分析、未来目标、手段和措施等);
(二十一)俱乐部青少年后备梯队球员名册
1.精英梯队:预备队(18岁以上)、U17队(每队不少于25人)的球员名册;
2. 培训网点梯队U10—U17的布局报告;
3.与其他单位共建后备梯队的,还需提供相应文件。

(二十二)俱乐部与精英梯队球员签订的培训合同;
(二十三)精英梯队球员学籍所在学校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球员完成义务教育或正在进行义务教育的学籍证明;
(二十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精英梯队球员年度体检报告;
(二十五)青少年后备梯队教练组名册(含1名A级主教练、至少1名B级助理教练、队医);
(二十六)青少年后备梯队教练组成员资质证明。

三、基础设施
(二十七)体育场所有权或使用权协议;
(二十八)体育场平面图, 基础设施明细;
(二十九)体育场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三十)体育场灯光检测证书;
(三十一)体育场所属地公安消防安全检查证明;
(三十二)训练基地所有权或10年以上使用权协议;
(三十三)训练基地平面图, 基础设施明细;
(三十四)训练基地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三十五)训练基地所属地公安消防安全检查证明;
(三十六)办公场所使用协议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财务管理
(三十七)俱乐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十八)俱乐部注册地有税务部门印鉴的俱乐部及工作人员完税证明;
(三十九)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十)俱乐部财务人员资质证明;
(四十一)俱乐部财务工作和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总结;
(四十二)注册会计师签发的上一年度俱乐部审计报告(中超俱乐部, 所有者权益应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中甲俱乐部, 所有者权益应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十三)青少年后备梯队经费预算;
(四十四)俱乐部按时支付员工(包括俱乐部工作人员、球员、教练组成员)工资及奖金、体育场租金、管理、安保等费用的证明;
(四十五)俱乐部保证接受中国足协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的承诺书。

五、参赛条件
(四十六)俱乐部签署的《俱乐部公平竞赛公约》和《俱乐部参赛承诺书》;
(四十七)俱乐部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十八)地方足协同意注册函。

2011 年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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