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ppt6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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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与行业协会在执业准则制定中, 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事业单位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为多个股东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产权局评估处
12号令的基本宗旨
1、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
2、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 3、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4、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2号制定的必要性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需要;
2、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 3、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的要求; 4、充分发挥所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能的需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 案制。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 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 况自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 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设置、转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
国务院国资பைடு நூலகம்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 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 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 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下同)以下资产评 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 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在2000万元(不含) 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 产评估项目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
合并、分立的几种情况:吸收、新设等。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涉及处置资产的,需要对其
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的确定比较特殊。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其负 债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只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 见。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 产除外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经营者在资产价值估计方面需要专业指 导的要求
评估行业不统一现状的要求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素质及职业道德有
待进一步提高、完善的要求 市场经济环境变化迅速的要求
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发展历史沿革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 确认制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者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检查评估机构可能涉及企业或 国资委
国资委检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必然涉及 评估机构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 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 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 等。
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资产 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 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 评估。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立项
财政部 核准、备案制
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成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备案工作职能由财政部移交国资委。
12号令的发布 核准、备案范围变化
管理体制、方式
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职 责相适应,资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即 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中央企业的资 产评估监管工作,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负 责地方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时,需要对企业整体资 产或部分产权进行评估;企业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置 换时,须对置换双方的整体资产或部分产权同时进行 评估。
(六)资产转让、置换
对于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企业整体 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 产进行评估。
(五)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是指企业的出资人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产权有偿出让的行为。一般来说,企业整体或部分产 权转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置换;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 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东转让、置换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股权等情形。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 院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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