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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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之比较
正义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历程中始终探索着的主题,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越接近历史脉络的源头,我们对人类正义感的探究可能才会更加深刻。所以当我们回归到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时,去重新体味两大先哲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光芒中关于正义的认知,或许会有更多可供借鉴的感悟和启示。
对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仅是粗略阅读一番,并无深究,而对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曾在老师的推荐下较为详细地进行了翻阅,再结合后人对其二人思想的概括总结,大致能够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作简单的比较,并从专业课的角度简略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因此两人在正义问题上的认知多多少少有一定的关联性。比如强调正义的“和谐有序”,并且二人都对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进行了区分和论证,并都注重理性的作用等等。但就从二人思想的价值体系高度来看,两个人在待正义的分歧还是非常明显的。
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个人正义观
对于柏拉图,其信奉理念论,因而其思想的架构体系是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的,对于正义的认知也是如此。在个人正义上,他认为,一个人的灵魂包含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要素。一个有德行的人应该使理性居于主导地位,统率激情,控制欲望,这也是个人灵魂的最佳状态。在他看来,灵魂包含有理性、激情和欲望三个部分,它们又分别与智慧、勇敢、节制三种德性相对应。
柏拉图对于灵魂要素的分类有其合理性。因为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境况下可能会表现出不同的情感偏向,时而愤怒而难以自已,时而勇敢和满怀激情,有时人们也会极其冷静和理智。柏拉图认为理智决定着人的品德与智慧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也是对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继承与发展。并且他同样强调公民个人的正义就是合
理地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激情和欲望,真正做好自己的事情。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进行了扩展性的论证,他认为人所具有的理智思考力,即按照理性的原则行动所具有的理性生活,既是功能善的表现,也是目的善的表现。人的生活离不开理性指导,所以一个有正义德行的人,就是主动的行使自己的理性能力,对激情和欲望给予合理的节制所求得的灵魂善。
理性是人类智慧的源泉,人类一旦丧失了理性思考的能力,无异于丧失了合理存在的基础。面对古希腊城邦的衰败之势,亚里士多德提倡每个人都应具备独立思索的能力,节制激情和欲望,发挥人类本身善的功能,这也就是个体的正义。因此亚里士多德是提倡教育,只有教育才能够发挥人的潜质,使得人类理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应该说,相较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个体正义观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更加清晰和务实。
个人认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共同点还在于通过承认人类性格情感因素的多重性来认可人的可塑性。我们每个人能够合理安排理性与感性的搭配,道德和法律都能通过这种特质深刻地影响人的灵魂,调整人的行为。
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正义观
基于考察的方式和研究的角度差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城邦问题上的态度更是迥异。柏拉图沿袭并且发展了和谐秩序的正义思想,认为一个国家的正义就在于等级统属关系的确立,社会成员的恪尽职守。城邦统治者应具有知识,负责统治城邦;城邦的护卫者是统治者的辅助者,他们专门从事战争,保卫城邦的人;各种工匠从事自己的手艺工作,农夫种地,商人贸易。当社会各个成员都能够做到等级分明、职责清晰、分工有序,这个社会就处于一种和谐关系之中。
柏拉图这样的制度设计并非基于某一特定阶层的利益,而是从社会整体最优化的角度考虑的,每个阶层都不能够单独实现其自身发展,需要彼此的配合协作。从这个角度来说,每个阶层是平等的,然而这三个阶层又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生产者和卫士要服从于统治者。这一观点的基本方向是很有启发性的,阐发了社会人分工配合才能构建出和谐有序高效的社会模式。
应该说柏拉图的这一观点是基于长期的实践观察与思考。不同的人在城邦中有着不同的性格表现形式,不同的技术与能力,对理性、激情和欲望的侧重有所不同,柏拉图据此对不同人进行了归纳和分类。但柏拉图将城邦的希望过多地赋予了统治者,即“哲学王”仍是有待探讨之处。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柏拉图主张“贤政正义”,所以他的国家理论充满理想性,带有明显的人治色彩,而亚里士多德秉持“公益正义”,他的正义论则更多的强调法治的重要性。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只存在于那些相互关系受制于法律的
人群之中,法律存在于有着不平等可能性的人群之中,因为司法意味着对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分。”他对正义作了著名的分类,在他看来,正义有两种: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所谓“分配正义”即指每个人根据他的品德能力应当享有相应比值的份额。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个人由于禀赋和能力的差异,在分配方面具有一定的不均等性,因而根据相应的份额,决定其分配。所谓的“矫正正义”也就是指对既定破坏正义状态的修复。比如对偷盗、抢劫者的惩罚。因而,可以说,分配正义是本原的正义,矫正正义是对分配正义的救济。而这样一种正义体系无疑是与现代法治领域的立法正义、司法正义相吻合的。
三、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认知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今天得到了印证。因为一旦将正义定义为理性,则其必然要抛却过多情感的干扰,以法律的标尺对公正与否加以衡量。而柏拉图之所以寄希望于哲学王的统治,首先在于他对人性的过高推崇。理智可以培养并且达到较高的水准,但是人皆有七情六欲,终究无法避免人复杂感性是非的影响。即使人的理性占有了绝对的统治地位,但是人的预见性是有限的,人所获取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一个人的能力无法驾驭一个国家完美无瑕的运作。因而,我们也可以看到柏拉图晚年对其相应思想的一个修正,以至于对“哲学王”这一政治架构模式无比失望。但不可否认,柏拉图的观点对于一个统治者的要求时至今日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亚里士多德看到了人的这种局限性,因此强调法治对于社会的制约力,对于城邦整体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其思想更具理智和务实。
纵观两人的正义体系,都贯穿了两个字,那就是理性,这不同于我们中国人,时常将正义理念与感性的道德相挂钩。柏拉图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