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秘密事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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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密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不适用于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反不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关系公司权利、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非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公司秘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

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

纪要;

4、公司财务各类报告、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公司所有的技术资料、图样、工艺文件、制造与检验规范、各

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实验报告、实验记录等;

7、公司产品去向、售后服务等;

8、其他经公司确定的事项。

载有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公司秘密事项的确定

由产生秘密事项部门申报、保密委员会批准,保密办标识“内部资料★年”,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及下属保密办对全公司保守秘密负责,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秘密事项监管。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保密办或保密办监管各部门执行。

第九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和销毁。

第十条收发、传递、外出携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私人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允许在公司计算机上使用,如需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门领导批准到保密办借用。

第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应限定秘密事项知悉的范围,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办,保密办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三章规定者,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工作疏失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损失者,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非故意泄露公司秘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轻微者,罚款400元。

第十八条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故意泄露公司秘密;

2、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

3、恶意删除、销毁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内容;

4、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

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

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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