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秘密事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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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密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不适用于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指《反不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关系公司权利、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非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公司秘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方便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计划、经营项
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
纪要;
4、公司财务各类报告、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公司所有的技术资料、图样、工艺文件、制造与检验规范、各
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实验报告、实验记录等;
7、公司产品去向、售后服务等;
8、其他经公司确定的事项。
载有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公司秘密事项的确定
由产生秘密事项部门申报、保密委员会批准,保密办标识“内部资料★年”,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七条保密委员会及下属保密办对全公司保守秘密负责,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内部秘密事项监管。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保密办或保密办监管各部门执行。
第九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摘抄和销毁。
第十条收发、传递、外出携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私人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允许在公司计算机上使用,如需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由本部门领导批准到保密办借用。
第十二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应限定秘密事项知悉的范围,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办,保密办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章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三章规定者,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工作疏失泄露公司秘密未造成损失者,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非故意泄露公司秘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轻微者,罚款400元。
第十八条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故意泄露公司秘密;
2、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
3、恶意删除、销毁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内容;
4、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
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
者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