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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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08号)精神,深化医疗、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促进X社会领域全面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一)医疗卫生领域
1.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卫生服务业发展环境,拓展服务市场,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各尽所能的医疗卫生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支持措施,发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各地区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3.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疗、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支持社
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4.加大对外开放合作力度。鼓励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以多种合作模式设立合资合作医院,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加强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推动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6.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合理需求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占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教育领域
7.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中小学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高水平、高质量、符合产业发展人才需求的民办高校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8.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全省三次产业需求为导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
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9.加强分类指导和规范管理。对民办学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
民办学校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1.着力推进涉外办学。允许外资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方案参与合作办学。鼓励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积极引进吸纳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商务局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养老领域
12.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可“先照后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