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服装配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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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服装配额制度

纺织品配额通常指纺织品被动配额,是指纺织品出口国与进口设限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下棉、毛、人造纤维、丝麻及其它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大致分为全球性配额、双边协议配额与单边配额三类。全球性配额或称非歧视配额是指进口国之限制进口数量和品类不限制进口商品的来源地;双边协议配额之进口国和某个出口国单独协商从该国进口纺织品的数量和品类,并以双边贸易协议的形式定下来;单边配额是指进口国单方面宣布限制从某一国家或地区进口的纺织品数量和品类。目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数量限制措施主要采取双边协议配额的形式。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纺织品贸易列入谈判议程,最后达成逐步废止《多种纤维协定》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总体系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规定。根据ATC相关条款规定,纺织品配额在2005年前取消。

欧美连续对我国纺织品设限,都是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款,即“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到2008年12月31日止,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一旦给进口成员造成市场扰乱,则该成员可以提出磋商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应主动控制相关产品的出口数量。如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上述限制应继续,但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该条款还规定,在一年期限结束后仍可重新实施以上程序,直到2008年12月31日所有对中国纺织品的限制措施全部废止。

这个条款缺乏正当程序的规定且用语含糊不清,需要对其进行诸多法律解释。而这些法律解释,就涉及WTO各协定条款的相互适用问题。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随之产生了有效期10年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管理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国际贸易。2005年1月1日,ATC过期失效,纺织品与服装产品真正实现了贸易自由化。

但是,中国加入WTO的工作组报告第242条款规定,各WTO成员可以在直至2008年12月31日前,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还需要多等待4年,才能完全融入WTO的贸易自由化体系。所以,中国还不能够立即享受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成果。

正因如此,虽然《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已于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但直至2008年12月31日,这个协定都还将与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有关。这是因为根据WTO条约解释规则,第一,虽然该协定目前已经失效,但在中国加入WTO的2001年还是有效的,因此,其内容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一部分,是在对第242条款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加以考虑的上下文。第二,第242条款的条约用语缺乏正当程序的规定且条约用语含糊不清,因此,需要对诸多条款的含义及某些具体用语的意思进行法律解释。而WTO上诉机构对《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条款解释的裁定,可以作为第242条款法律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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