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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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14〕973号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

订)》的通知

各区(县)水务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的精神,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6.1.1 室内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敷设,同一室号不得出现新、旧供水立管同时存在、二套管道同时供水的现象。

6.1.2建筑物外墙距离地面5m以上不得铺设供水管道;距离地面5m及以内以下铺设供水管道时应采用防冻包扎措施。

6.1.3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聚丙烯管(PPR)、钢塑复合管或不锈钢管。一般室内进、出水立管可采用衬塑钢管、增强(纤维)聚乙烯管,严禁采用镀锌钢管等国家禁止的材料。室内管道进行明敷时,不得采用透光性管材、配件。

6.1.4各类管道应采用成品管,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连接、安装时应采用与管道相匹配的成品管配件。

6.1.5 对钢塑复合管不得进行焊接,不得使用砂轮切割机切割;不锈钢管应采用同质焊接材料焊接,并对焊接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塑料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禁止粘接;埋地管禁止使用卡箍式连接方式,管道外应进行防护。

6.1.6 建筑内管道敷设应布置清晰,横平竖直,管道支托应安装牢固;外露管道应有防冻包扎措施。

6.2 阀门

6.2.1 各类管道阀门应采用耐腐蚀性的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球墨铸铁阀门或铸钢阀门内壁必须喷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涂塑。阀杆、阀芯应为不锈钢或铜质材料。

6.2.2 DN<100mm的阀门应采用不锈钢或铜质球阀、铸铜闸阀、软密封闸阀;300mm≥DN≥100mm的阀门应采用弹性软密封橡胶闸阀或软密封蝶阀;安装于金属管道上的阀门其材质宜与管道材质一致。透气阀、浮球阀、止回阀、减压阀、紧急关闭阀应选用不锈钢阀、铜阀、内防腐铜杆球墨铸铁阀、内防腐不锈钢杆球墨铸铁阀等。

6.2.3 贮水池、屋顶水箱的进水管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装置,其涉水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性的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6.2.4 管道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并应选用水头损失小于或等于0.03MPa的低阻倒流防止器。

6.2.5 减压阀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2.6 单个贮水池、屋顶水箱宜安装1组浮球阀(1用1备),浮球阀的进水管标高应一致,单个浮球阀出水口断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进水口断面面积。

7 加压方式和供水系统

7.0.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供水方式,确需改变的必须得到供水企业的审核同意。

7.0.2 在水量、水压等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适当地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成套设备;亦可将无负压、叠压供水成套设备与高位水箱结合,联合供水。

7.0.3 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供水系统。

8 加压设备和泵房

8.0.1 水泵不得选用单级卧式泵,应选用耐腐蚀产品。水泵叶轮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泵轴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壳体内壁必须有防腐蚀材料,并不易磨损和脱落;壳体内壁以及密封圈等与水接触的部件所用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8.0.2 采用变频泵组时,应配备二路电源和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频泵组的多台工作泵应能自动交替,单泵运行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

8.0.3 加压泵房改造时,应改善其周边环境,如有污水管和污染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不得新增污水管和污染源。

8.0.4 加压泵房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8.0.5 泵房内应配备安装好电源插座。

9 设备控制和保护

9.1 设备控制

9.1.1 设备控制应采用就地控制和自动化控制方式,鼓励采用远程控制方式。

9.1.2 设备显示运行状态信号的要求:

1. 应显示的运行状态信号:

1)水泵运行:开、停信号、电压、电流、进、出水压力、故障报警(断电、水泵故障);

2)贮水池状态:水位、报警(超高水位、超低水位、溢水)。

2.宜显示的运行状态信号:

1)实时水量、累计水量;

2)浊度、余氯;

3)安防设施异常入侵、温度异常报警。

9.1.3 控制柜内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9.1.4 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文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操作方便。

9.2 设备保护

9.2.1 贮水池、屋顶水箱应有安全的养护、维修通道,通道净空与净高不得小于600mm;周边存在可能影响供水安全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2.2 加压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保护和水池缺水停泵保护装置,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10 计量水表

10.0.1 计量水表应水平安装;水表两端直管段长度应符合相关要求;水表安装高度应在1.4m 以下。

10.0.2 水表宜采用住宅公共部位的嵌墙表、管弄井表等方式安装,水表及附属配件应有防冻包扎措施。

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技术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5、有“△”标志的为推荐性条文,实施该条纹需要具备场地和资金条件。

引用标准、文件名录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

准》(GB/T17219-1998)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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