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党务公开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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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党务公开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广大党员民主权利,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区委党务公开的内容,应按照全面、真实、具体、合法的原则确定。原则上,凡属要求公开的事项,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2、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3、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5、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6、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7、党员和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8、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形式
区委党务公开的形式,应坚持多样、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以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等形式进行。适宜对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新闻发布会、形势报告会等渠道公开。
三、公开时限
区委党务公开的时限,应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确定,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三种。
1、长期公开。主要是对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内容。一般应在其规定程序完成后一周内进行公开。
2、定期公开。主要是对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一季度更新一次。
3、即时公开。主要是对动态性、阶段性、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即时公开。
四、公开程序
1、提出。承担有党务公开任务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拟公开的事项及其范围、形式、时限等内容或方案,报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进行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区委书记同意。
3、公开。具体承办部门应将经审核后的党务公开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在规定范围进行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涉及党员和干部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4、反馈。实施党务公开期间,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整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保障制度
1、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度。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党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开内
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及时向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公开方案,报告公开情况,对各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承担有党务公开工作任务的区直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开事项负责。
2、实行党务公开信息申请公开制度。对未纳入公开内容范畴,但党员群众根据自身需要请求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人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即时批转给相关党组织。党组织在收到申请批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根据批复意见进行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说明理由。
3、实行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开的内容确定,由相关单位向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在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区委分管领导把关,并经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区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形式是否恰当;收集的意见建议、受理的投诉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相关的党务公开资料是否健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