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操作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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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我市企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推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和《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一次,每家资助20万元。
第三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二)企业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深圳行政区域内地址;
(三)企业之前未获得此项资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A4规格纸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在申请日之前二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理,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在单位网站上发布通知,公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资助认定程序:
(一)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作形式审查后拟出申报企业清单;
(二)根据申报具体情况,必要时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根据企业获得认证的时间先后顺利,形成资助拟定名单;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资助拟定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未获得资助的企业纳入下一年度优先资助对象;
(五)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名单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动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资助资金的,市知识产权主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任何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有关的资助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情节及后果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自出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