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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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卷第6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6年11月 Vol. 28 No.6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Nov. 2006

────────── 收稿日期:2006-01-06

作者简介:尹德洪(1968-),男,江苏连云港人,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现代

西方经济学。 - 5 -

外部性问题的法经济学分析

尹德洪

(北京物资学院 经济学院,北京 101149)

摘 要:外部性问题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经济学运用了不同于传统的庇古税或补贴以及外部影响内部化的方法,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关键词:外部性;市场失灵;法律经济学;效率

中图分类号:F01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6)06-0005-03

1776年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出版,标志着古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尽管“《国富论》中所包含的经济思想、分析原则或分析方法,没有一个在1776年是全新的”,但“仍然有一些人把斯密的著作吹捧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开创性著作,这些人心里想到的,当然主要是斯密所鼓吹的各项政策,如自由贸易、自由放任、殖民政策等等”[1]。斯密认为,充分的经济自由是国家财富不断增长的首要条件和基础,因此,“利己心”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便贯穿了《国富论》一书的始终。只要“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作用,利己主义动机就会驱使“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知不觉地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资源达到最优的配置。同时,斯密认为国家的职能主要限于三个方面:保卫本国不受他国侵犯;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不受他人侵犯;建设和保持一些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这些事业对个人来说是无利可图的,而对社会却是必要和有利的。因此,他所规定的国家职能,就是保证资产阶级有一个发展生产、积累财富的和平环境,也就是起到一个“守夜人”的作用,政府只要像一个“守夜人”那样,防止外来的暴行和侵略,并维持公共秩序就可以了,不要干预资产阶级的自由[2]。新古典经济学继承了斯密的衣钵,他们在“理性人”和“完全信息”的假设下,构建了一个“最大化——均衡——效率”的分析框架,认为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能够实现“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以及“资源有效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然而,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人们认识到,单纯地依靠市场机制,依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会自发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反而会出现“市场失灵”。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凯恩斯在1936年出版了象征着宏观经济学体系建立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通论》认为,由于受“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对资本未来收益的预期”以及“对货币流动性偏好”等这三个基本心里因素的影

响,使得有效需求不足,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在对新古典经济理论批判的基础上,凯恩斯提出了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放任不同的政策主张,他强调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积极作用,坚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虽然政府的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它会导致“政府失灵”,但《通论》的出版,说明了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市场本身的缺陷,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运行,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后果,形成“市场失灵”,政府干预就是针对市场失灵而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面对不时出现的“市场失灵”和不时出现的“政府失灵”,人们认识到了“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组织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虑。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混合体”[3]。

既然依靠单纯的市场运行会产生“市场失灵”,那么,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什么呢?

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垄断、外部性的影响和公共物品以及不完全信息的存在[4](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外部性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纠正外部性的方法)。

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人或者一个厂商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厂商的外部影响,或者称溢出效应,这种效应是在有关各方不发生交换的意义上的,价格体系受到的影响是外来的,存在没有经济报偿的“交易”[5]。具体地说,外部影响又可以分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生产的外部经济,即当生产者采取的行动对他人产生了有利的影响,但生产者自己却不能从中得到报酬时,便产生了生产的外部经济;第二种情形是消费的外部经济,即当消费者的消费活动产生了利于他人的影响,而消费者本人却不能从中得到补偿时,便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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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消费的外部经济;第三种情形是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即当生产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又未给他人以补偿时,便产生了生产的外部不经济;第四种情形是消费的外部不经济,即当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又未给他人以补偿时,便产生了消费的外部不经济[6]。

由于外部影响的存在,使得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状态,“看不见的手”在外部影响面前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因此,沃尔夫指出,无论是受益还是受损,只要是经济活动产生了“外在需求”的地方,由生产者满足这种需要都是不恰当的,市场结果都是没有效率的,因为这些收益是不进入决定生产决策的计算的[7]。

针对外部性的存在所导致的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传统的纠正办法主要有:庇古税或补贴以及外部影响内部化。

庇古税或补贴是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的,庇古认为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主要原因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一致,从而使得私人的最优导致了社会的非最优。外部性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而必须依靠政府的作用,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纠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

外部影响内部化是以科斯为代表的通过自由市场的途径来解决外部性影响问题的方法。科斯认为,只要产权的界定是清晰的,那么就不会出现私人成本偏离社会成本的情形,如果交易费用很小,就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易活动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外部影响的内部化在实际的操作中有两种形式:一是合并法,即将几个交易的主体合并成一个主体,这样就不再需要交易,从而也就消灭了资源配置扭曲的可能性;二是使用规定财产权法,即明确规定谁有损害或保护自己不受损害的权利,没有权利的一方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向有权利的一方购买,这实质上是引入市场,使外部性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重新回到市场中来,这种思想后被人称为科斯定理。

但斯蒂格里茨却对此持有保留意见:当受损者人数众多时,科斯定理解决不了“搭便车”问题,政府还是必须干预;当外部性涉及的人数众多时,他们自愿组织起来试图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成本是非常大的,以至于不可能实际操作;建立一系列的财产权反而容易导致低的效率,因为权利的实现需要成本。斯蒂格里茨隐含着的意思就是,在现实的世界中,当交易对象由一对一变为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时,本来很小的交易成本此时会变得很大[8]。

针对斯蒂格里茨的异议,法律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给出了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方法。

法律经济学对外部性问题的处理,已经抛弃了福利国家理论的政府外部干预的政策,如庇古税或补贴,而转向于依靠法院的调节或法律的救济体系和责任,以期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

对于外部性问题,法律经济学关注的是谈判的成本分析,认为如果外部性只对极少数人产生影响,即是“私害”。那么,由于受影响的人比较少,合作的障碍不多,信息传递的费用比较低,由于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观察到自己身边所发生的事,因此各方都能够以低廉的费用监督协议。在这种情形下,谈判容易取得成功,所以解决这类外部性的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禁令赔偿,即由法院颁布一个用于指导被告行动或者以一个具体的方式限制被告的法令。这种禁令赔偿通常是远瞩的或向前看的,因为它时常力求阻止被告在将来给原告造成伤害。但如果外部性影响的是多数人,即“公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谈判过程将包括许多陌生人,而这些人之中难免会有人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信息传递费用、监督费用和对策费用都很高,这时克服外部性影响的有效方法是使用赔偿,即由法院通过进行“假想的市场分析”,拟定谈判成本为零、合作达成时的谈判价格(合作均衡解),然后把该价格作为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货币额,强制支付,以恢复效率[9]。有关外部性影响纠正的这种思想,卡拉布雷西和麦拉米德在他们的经典论文里做过比较详细地分析:他们假定社会业已分配了产权,并把这叫做对资源的“权力”,然后建议在出现外部性的地方,法院应以双方在解决争端中合作的能力为基础选择损失赔偿或者禁令,在合作有障碍的场合,应选择损失的货币赔偿,在合作基本无障碍的场合,应选择的补救方法是颁布一项制止被告侵犯原告权力的禁令[10]。

另外,侵权行为也被认为是一种外部性问题,主流法律经济学是从财富最大化和经济效率的标准出发,将权力、责任和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都纳入到市场交易的范围内进行讨论。正如波斯纳和兰德斯在《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Tort Law 》中所说:“侵权行为法的实证经济学理论视侵权行为法则在财富最大化意义上是有效益的。——从卡尔多——希克斯或财富最大化的角度看,其结果是有效益的,因为‘赢者’(加害者)可以补偿‘败者’(受害者),对受害者而言预期成本少于加害者而言的预期成本(或事故的收益),但在帕累托意义上,该结果是无效益的,因为受害者的处境变动更糟。”

总之,对于外部性问题,法律经济学一改传统的解决方法,而是以财富最大化和效率为目的的,通过交易成本的比较,在市场交易的范围内作出选择:对于“公害”,采取赔偿的方法,而对于“私害”,则采用禁令的方法。但这两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各有利弊:赔偿在使受害人的效用水平恢复的同时,会给人留下一种“金钱是万能的”拜金主义印象,但禁令在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同时,若当事人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协议的话,则侵权人的先期投资就会化为乌有,这对侵权人来说可能过于严厉。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很少运用禁令的方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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