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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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现阶段有关虚拟财产研究成就的考察和学习,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前提之下,将思维扩展到新的领域。现阶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出现了对虚拟财产重新界定的强烈需求,如果继续将虚拟财产的范围界定为网络财产甚至仅仅是某网络账号的话,那么很多社会矛盾无法得到根本性解决,很多社会性问题无法得到最科学的定性,当然,学术事业也无法发挥其贡献社会的基本功能。
笔者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关注实务中出现的新型纠纷,介于笔者前期理工科学习的经历和经验,认识到很多有关需要界定为虚拟财产的案例,以及需要通过类似虚拟财产保护方式的合法利益。因此,希望通过创作本文的过程来研究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需要达到的延展宽度,以求完善民事法律理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关键词:网络,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网络
引言
我国的第一起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案件是2003年的网民李宏晨投诉北极冰游戏公司一案。当时我国并未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立法,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对网民李宏晨的报案进行立法侦查。但当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与服务者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定认为被告与玩家之间符合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被告北极冰游戏公司控制着服务器数据,掌控这所有玩家的情况,因此应对玩家的物品财产承担保障义务,虚拟装
备财产,是无形仅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但需要玩家付费使用,反映出虚拟财产虽然不可比拟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同类物品,但是是有价值得,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物品。”
自这起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因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全国对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
2011年5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千佛山派出所破获了一起盗窃网络游戏魔兽世界金币进行出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周某为是济南市解放东路某网吧的网管。利用在对网吧电脑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受害人下机的电脑未关机,因此利用缓存的文件夹发现了孙某的魔兽世界账号和密码后,在另一家网吧将受害人账号中的27万多金币转移,折合人民币3100余元。26日周某将所获得金币部分进行了销赃,非法所得500多元。公安部门27日接到受害人孙某报案以后,及时通过技术手段查到了周某的交易记录和上网记录,并于28日下午将正在网吧进行金币交易的周某抓获并进行严厉刑事处罚。
从上面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一直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明确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认可。随着网虚拟货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了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促进虚拟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更加迫切的需要完善对虚拟财产的立法,明确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厘定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
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事件。更是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讨论推向高潮。
(一)不同语境下虚拟财产的含义
“虚拟财产”,又可简称“网财”,是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一般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资源的总称。但虚拟财产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这些虚拟财产分为广义的虚拟财产和侠义上的虚拟财产,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支付费用而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物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以及游戏角色ID等。
从一般法学理论讲,对于虚拟财产,首先必须明确“虚拟财产是否是财产”,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满足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的界定,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应该予以法律保护。
(二)法律意义上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为明显的特征,也可称之为无形性。它是基于网络开发商和运营商所开发的游戏、软件、提供的虚拟的空间中,
它们也只有通过网络才能体现它们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可现实表现性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
2.价值性
价值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网络虚拟物的基本特征。虚拟财产应凝结着某种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稀缺性,体现为价值或者使用价值。虚拟财产的取得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用户向网络运营商购买游戏币、点卡、帐号等(如购买QQ币、网游点卡、收费邮箱)。二是用户之间交换或买卖游戏帐号、装备,QQ、新浪币等。任意一种方式的获得都凝结了一定的劳动或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就是体现了所谓的价值。
3.交易空间的特定性
交易空间的特定性是指虚拟财产的交易包括空间和时间上的局限性。空间上,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运营商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离开特定的环境就没有价值。
4.时效性
虚拟财产的时效性是指,在时间上,任何一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都是有期限的一旦网络运营商停止该程序的运营,那么虚拟财产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其交换价值也将不存在。
由上面的在法律意义上的几种虚拟财产的特征可知,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财产,如果被私人控制,就成为私人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
1.物权说
物权学说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物权,其核心观点认为,物权学说
认为虚拟物是特殊物,游戏主体的的相关权利为物权。因对权利主体的认定存在分歧,物权说又分为游戏者所有权权说和游戏商所有权说。游戏者所有权说认为,虚拟物品是游戏者进行游戏投入而产生的,因此游戏者对其享有所有权;游戏商物权说认为游戏软件是游戏商开发的,虚拟物的所有权只能由游戏商享有,游戏者享有的权利只不过是游戏商让渡的使用权能。
2.债权说
债权学说认为虚拟财产的存在是基于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运营商按一定的标准为玩家提供服务并取得利润,玩家通过服务器享受服务并为一定给付,而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一旦中止,虚拟财产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虚拟财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
3.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服务器中的电磁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的智力成果,和计算机软件一样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它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认为玩家智力性的劳动投入才创造出网络虚拟财产,并创造性的搭配组合出独一无二的网络游戏角色。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观点评析
1.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