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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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文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区划目的 (1)
第二条区划依据 (1)
第三条区划目标 (2)
第四条区划原则 (4)
第五条区划范围 (5)
第六条分类体系 (5)
第七条区划成果 (7)
第二章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7)
第八条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7)
第九条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8)
第十条开发利用现状 (12)
第十一条面临的形势 (14)
第三章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15)
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15)
第十三条杭州湾海域 (18)
第十四条宁波—舟山近岸海域 (18)
第十五条岱山—嵊泗海域 (19)
第十六条象山港海域 (19)
第十七条三门湾海域 (20)
第十八条台州湾海域 (20)
第十九条乐清湾海域 (20)
第二十条瓯江口及洞头列岛海域 (21)
第二十一条南麂、北麂列岛海域 (21)
第四章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22)
第二十二条海洋基本功能区 (22)
第二十三条农渔业区 (24)
第二十四条港口航运区 (25)
第二十五条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26)
第二十六条矿产与能源区 (27)
第二十七条旅游休闲娱乐区 (28)
第二十八条海洋保护区 (29)
第二十九条特殊利用区 (30)
第三十条保留区 (31)
第五章实施措施 (32)
第三十一条区划实施管理 (32)
第三十二条海域使用管理 (33)
第三十三条海洋环境保护 (35)
第三十四条基础能力建设 (36)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与执法 (37)
第三十六条法制建设与宣传 (38)
第六章附则 (39)
第三十七条区划效力 (39)
第三十八条区划附件 (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划目的
为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协调和规范各种涉海活动,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浙江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实施,在国务院2006年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海域区位、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海洋基本功能区的标准,将全省海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作为全省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条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4.《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国函〔2010〕38号)
15.《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06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6.《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7.《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国函〔2011〕19号)18.《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批复》(国函〔2011〕77号)
第三条区划目标
(一)海域管理调控作用得到增强
海域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明显增强,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逐步健全,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海域开发和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发展空间得到有力保障。
(二)海洋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近海及海岸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海洋保护区生态系统的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得到明显提升,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逐步形成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构筑起蓝色生态屏障。至2020年,全省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海量得到初步控制,实现近岸海域水质功能区达标率40%以上,一类水质海域的面积比达到15%以上;新建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5处,海洋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
(三)渔业用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至2020年,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渔场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近海生物多样性增加,渔业捕捞能力和捕捞产量与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00000公顷。
(四)围填海规模得到合理控制
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按照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全省围填海结构类型、布局和建设时序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增强海域使用规划对围填海的控制作用。至2020年,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50600公顷内,符合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