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为定性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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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测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测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测试题(题库版)1、多选贾某驾驶一机动车将过路人王某撞成重伤,之后在乘车人张某的指使下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王某因贾某的逃逸,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贾某构(江南博哥)成(间接)故意杀人罪B.贾某与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C.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张某是交通肇事罪的从犯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参见《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2、单选某公司电工甲,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使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8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A.失火罪B.放火罪C.玩忽职守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具体适用。

参见《刑法》第134条。

3、单选某甲趁天黑盗得一手提包,到僻静处打开才发现,包内有一万块钱的现金和手枪一支,子弹若干,遂将提包中的手枪储存在家中地下室中,则甲的行为构成:()A.盗窃枪支、弹药罪B.盗窃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数罪C.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D.盗窃罪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数罪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参见《刑法》第264条、第128条第1款。

4、单选某甲于晚上潜入一仓库盗窃,因为黑暗以致辨认物品困难,于是划着火柴察看,不料火柴掉落点燃存放的易燃物品,仓库外传来声响,某甲以为被人发觉,遂逃离仓库。

后火柴点燃易燃物品并导致火灾。

事后查明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

对甲划火柴引起火灾的行为的性质,正确的说法是:()A.放火罪B.失火罪C.不构成犯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提高篇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失火罪的具体适用。

失火罪,是指由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某甲因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在火灾发生之时为逃离而不顾,以致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

公共安全的概念

公共安全的概念

公共安全的概念: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

“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

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

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罪数作业答案

罪数作业答案

lym罪数作业答案1、张三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致通讯中断。

张三只有一个盗割电话线的行为,却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想象竞合犯。

这种说法对吗?答:对。

2、上例中,张三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罚较重,就依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这种说法正确吗?答:正确。

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3、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种行为刑法上属于什么?答:想象竞合犯。

4、甲某将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的道钉盗出,卖到五金市场,他的行为构成什么?答:破坏交通设施罪。

属于破坏性手段偷东西的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5、某公司在缴纳了5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出口退税80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偷税罪侵害一个法益: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害两个法益: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

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触犯两个罪名。

所以,其中的50万元按偷税罪处理,余下的3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并且数罪并罚。

6、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如果具有传播性病故意的,应当如何处罚?答:一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传播性病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则一重罪处罚。

7、甲盗窃他人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非法占有的状态一直在持续。

但是,盗窃罪不是继续犯罪。

这种说法对吗?答:对。

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8、行为人甲为折磨乙而将乙拘禁于其房子的地下室长达2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这种说法对吗?答:对,甲属于继续犯。

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9、林某长期虐待其妻子,一次醉酒后,又暴打其妻,因其妻极力反抗,林某怒火中烧遂打其妻子致命部位,打成重伤,其妻因失血过多而亡。

林某先前虐待其妻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但这次醉酒殴打其妻在主观上已明显具有了故意伤害的心态,出现了另一个罪过。

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概论所谓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危害电力设施行为按违法性质,可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按客观表现,可以分为积极的作为形式和消极的不作为形式;按主观要件可以分为故意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违法行为。

一、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一)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动”的状态。

《电力法》和《条例》有许多禁止性的规定和限制性的规定,都是属于法律法规不允许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而去实施行为,就是以作为的形式违法。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内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电力设施,而有的人偏要违反规定去实施上述禁止行为。

那么,行为人这一系列行为就属于作为。

作为,是违法行为中最普遍的、最常见的,也是比较容易识别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拆盗、毁坏、哄抢、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拆卸设备部件、爆炸、放火焚烧、堵塞设备主要部位等等。

“作为”主要表现如下:盗割输电导线。

拆卸变压器铜芯、铁芯。

拆卸铁塔钢材。

偷盗电力设施器材。

野蛮施工破坏电力设施。

围塘挖堰破坏杆塔。

修筑公路破坏杆塔基础。

种植树木危及线路安全。

修建房屋危及线路安全。

围攻发电厂、变电站、电网调度中心。

堵塞电力施工道路,切断水源、
电源。

自考《刑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

自考《刑法学》第七章串讲笔记

第七章 罪数 罪数标准 同⼀⾏为⼈的多次举动是⼀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1)对⼏次相同的犯罪⾏为能否进⾏⼀次评价?累计数额的犯罪。

(2)对⼀个犯罪⾏为的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个犯罪⾏为的法律评价?例如故意杀⼈罪和保险诈骗罪,盗窃罪和信⽤卡诈骗罪。

(3)是否只对⼀个法益造成侵害? (4)⾏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 特征典型案例处罚例外实质的⼀罪继续犯1. 犯罪⾏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2. ⼀定时间内针对同⼀对象。

3. ⼀个罪过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

⾮法拘禁罪、重婚罪绑架罪⼀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个犯罪⾏为触犯数个罪名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从⼀重罪论处《刑法》T204第⼆款偷税骗税,实⾏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1. ⼀个犯罪⾏为由于发⽣严重后果⽽加重法定型。

2. ⾏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如果没有过失,不成⽴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故意杀⼈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认定为⼀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罪结合犯甲罪+⼄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罪论处绑架并杀害他⼈的仍成⽴绑架罪,不是结合犯惯犯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以赌博为业、⾮法⾏医⼀罪论处 处断的⼀罪连续犯连续实施的数个⾏为都可以单独成⽴犯罪,触犯同⼀个罪名。

多次⾛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罪论处如果连续⾏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犯。

吸收犯1. 存在数个不同⾏为,各个⾏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为吸收其他⾏为。

a. 重⾏为吸收轻⾏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 实⾏⾏为吸收预备⾏为:⼊室抢劫罪吸收⾮法侵⼊住宅罪。

c. 主⾏为吸收从⾏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定项选择题1.某农民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构成:()A.盗窃罪 B.破坏通讯设备罪 C.破坏交通设备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被告人李某,出租汽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

当场轧死五人,撞伤十九人。

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杀人罪3.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

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

王某的行为是()。

A、放火罪B、失火罪C、危害公共安全罪D、破坏集体生产罪4.某村办加工厂的粉条多次被偷,加工厂负责人某甲决定在粉条上喷洒农药,以使粉条有异味而制止偷窃行为。

喷洒农药的当晚,有人将精条偷走并食用,造成2人死亡的结果,某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D.故意伤害(致死)罪5.某小学校长某甲,对本校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加任加固处理,也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致使校舍在使用中突然倒塌,造成死亡5人,重伤10余人的严重后果,某甲己构成( )。

A.玩忽职守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D.过失杀人罪6.某地质勘探队队长孙某将队里配发的手枪2支出租给他人使用,出租期间,租枪人并未使用这2支枪,孙某的行为应定性为( )。

A.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B.不构成犯罪C.构成玩忽职守罪D.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7.周某在乘坐飞机时,由于一点小事与邻座乘客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殴斗中,周某用铝质送餐车将舷窗砸坏,致使机舱内气压下降,乘客出现骚乱现象。

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

A.尚未构成犯罪B.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C.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D.已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8.某歌舞厅经理吴某,在市消防部门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闻不问,未采取任何措施,并拒绝消防部门的再次检查,不久,歌舞厅发生火灾,死亡7人,伤4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危害公共安全罪资料

危害公共安全罪资料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要求: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1.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常见考点:题干设计案件,判断成立何种罪名是常见考法。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是常见的考点。

主要考核这样的思路: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加重情形的判断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属于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法。

4.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也是考点之一,学习时把枪支、弹药犯组作为一个整体把握。

其中常见命题点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以及其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问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等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侵害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抽象危险犯: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第一节重点罪名一、放火罪与失火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模拟试卷1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模拟试卷1(总分:5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8,分数:16.00)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李某和邓某在一年内共盗割二十公里长的公用通信电缆,变卖后得款16000余元。

由于二人的盗割行为,导致某通信干线中断十余次。

对李某、邓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2.00)A.盗窃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条竞合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两行为人盗割公用通信电缆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因此为想象竞合。

3.郑某与朋友聚会喝了不少啤酒后仍坚持驾车离去,途中撞上电线杆,造成车辆损坏。

对郑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2.00)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可得知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4.王某在一晚上携带钢锯、管钳、扳手等作案工具,盗窃路名牌4个、十字路口标志牌2个、限速标志牌2个,限重标志牌1个,危害公共安全。

对王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分数:2.00)A.破坏交通设施罪√B.盗窃罪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D.盗窃交通标识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王某不构成犯罪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破坏电力设备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

具体说来,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十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备及附属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是:(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

电力行政执法知识解读一、什么是供电营业许可制?答:供电营业许可制是指国家对电力供应经销实行专营许可的制度。

供电专营许可制度是国家依法赋予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经销专营的权利和国家对其资格认证的一项制度,供电企业应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客户供电。

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或没有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不得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

二、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哪些?答: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㈠擅自改变用电类别;㈡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㈢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㈣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㈤擅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㈥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什么是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电力导线向线外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衡线之间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四、什么是安全距离?答:安全距离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各种设施与植物穿越电力线路或与电力设施靠近时应保持的最近距离。

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千伏以下:1.0米;1-10千伏:1.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330千伏:6.0米;500千伏:8.5米。

五、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遵守哪些规定?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须遵守下列规定:㈠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㈡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3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4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1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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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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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为某大型水库管理员,某日天降大雨,王某擅离职守,出去打牌。

结果水位上涨,水库某处堤坝被冲出一个缺口,导致决堤,致使在附近玩耍的两名邻村的儿童死亡,并使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决水罪B.过失决水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玩忽职守罪答案:B2.王某在和朋友聚会并饮酒后,不顾朋友劝阻,独自驾车回家。

在回家的途中,将正常行走的路人甲撞成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王某看四周无人遂驾车逃逸,致甲死亡。

对王某的行为如何评价?( )A.交通肇事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A3.张某系中医医师,合法开设门诊,为牙痛患者袁某诊断后便开了中药清胃散二副。

因在此之前被告人张某错将有毒的草乌装入放玄参的药斗内,在配药时将草乌当作玄参配给了袁某。

袁喝了一副中药后,即出现严重中毒症状。

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40分死亡。

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构成医疗事故罪C.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B4.运输队司机李某在厂内驾车从甲车间往乙车间运送原料。

由于中午饮酒加上没有休息,李某非常困倦,结果在乙车间内倒车准备卸货时,操纵不慎,撞倒在车间内的一排原料箱,将两名女工当场砸倒在地,一名重伤,另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行为构成:( )A.重大责任事故罪B.交通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D.玩忽职守罪答案:A5.甲某见村外新驾设的电力线路不带电,认为不会有危险,就爬上电线杆,割下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

经查,该部分线路已架设完毕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打算下个月通电。

在审查中,甲某还交代,曾经在2002年5月盗割过一段国防通信线路,当时造成该线路通信中断3小时。

2002年8月曾经盗割过一段铁路专用电话线路,造成铁路调度工作中断,差点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甲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通信设备罪B.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军事通信罪D.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6.甲某系一盗窃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某日其因手头紧张欲重操旧业,遂潜入一居民家中,窃得保险箱一个,打开后发现内有现金五万元,并有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甲某将钱挥霍,并将手枪及子弹藏于自己家中。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例如,甲本以为乙的提包中装满现金,窃取了乙的提包,结果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大量的其他财物。因为这种错误没有超出盗窃罪窃取他人财物的范围,故不影响甲对窃取的提包内的财物承担盗窃罪责。反之,甲本以为乙的提包中装满现金,窃取了乙的提包,结果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5枚威力巨大的塑胶炸弹。因为这种错误超出了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范围,涉及盗窃爆炸物的犯罪构成。所以阻却甲对因错误发生的触犯另一构成要件(盗窃爆炸物罪)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例如,某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某甲自以为是盗窃罪,而实际上依法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某甲自以为该罪没有死刑,而实际上其法定最高刑有死刑。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篇一: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专业基础课答案与解析

2014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真题专业基础课答案与解析
14.【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刮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甲、乙属于受贿罪。而丙属于在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只有丁,虽然在职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退休之后担任与其之前职位无关的私人公司的经理,并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权受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解释的分类,属于基础识记考点之一。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而根据解释的效力,可分为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的立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进行的司法解释,以及除有权对刑法进行的解释的立法、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即学理阐释,亦称无权解释。
26。【答案】 A
【解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6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2)患者遭受到非正常的损失。(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题中李某因医疗人员张某的过错而遭受非正常损失,因此,该责任应由张某所在的医疗机构即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3.【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故选项D。暂停的那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与完好,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并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六条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及其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及其设施;(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三)电力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设施。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区:(一)发电厂、变电站周围30米以内;(二)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米以内;(三)供电电压在110千伏以上的高压线路保护区为导线两侧各50米以内。

三、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站及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发电厂、变电站工程范围内排污、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在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管道上擅自接管;(三)危害发电厂、变电站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四)在发电厂、变电站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发电厂、变电站及电力线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装置器材;(二)向杆塔附近或杆塔上的拉线投掷物品;(三)利用杆塔或拉线作避雷引下线;(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五)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六)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七)在杆塔上(除森林抚育修剪外)作业或者在杆塔附近水平安全距离小于表一规定范围挖掘土石方;表一:杆塔高度的电压等级(千伏)安全距离(米)35-以上线路水平安全距离为无冰时数值。

2019年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范文模板 (4页)

2019年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范文模板 (4页)

2019年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张根良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通刑初字第00894号公诉机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根良(别名:张根银、张铁良),男,44岁(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X年7月10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齐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1X)0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根良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X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根良及其辩护人齐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罪201X年1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张根良伙同刘广辉、钊来云、许东华、刘常、刘广场,驾车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环湖小镇小区内,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200余米,价值人民币19 950元。

因被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张根良等人逃走,电缆线未及带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X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根良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收购刘广辉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枣林庄村南口鑫森养殖中心盗割的电缆线100余米,价值人民币8600元。

2、201X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根良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收购刘广辉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十里堡村盗窃的变压器1台,价值人民币6642元。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刘广辉、许东华等人供述,证人崔海和、胡宝贵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接报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刘广辉等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对被告人张根良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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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为
定性要-
案情:2004年春节后,负责某市一立交桥下公园内路灯维护工作的路灯管理所工作人员发现该处的地埋灯、电缆线有被窃现象,为保障安全,同时为执行本市的限电措施,于2月初开始直至4月底,对该地区停止了供电。

同年2月底3月初期间,李某见该立交桥下公园内地埋灯灯柱?灯泡、灯罩已被窃?内有电缆线,便多次用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窃取地埋灯电缆线50余米。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本案中的地埋灯电缆线虽然处于停止供电状态,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1.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因此,李某盗割的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性。

对于该罪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要件的理解,应以通常情况下具有危害的可能性为构罪标准,而不应以特定情况下不存在危害可能性作为否定其构罪的理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罪要件,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同时其盗割的犯罪数额也未达到盗窃罪的构罪标准,应作无罪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及刑法理论通说,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二是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三是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李某多次于2004年2月底至3月初期间实施盗割电缆线的行为,而从同年2月初到4月底,其盗割地区由于实行安全措施和限电措施暂停供电,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停止供电的电缆线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李某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对于前者,有人主张,破坏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不视为正在使用,故不应构成本罪。

根据上述批复的规定:已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也就是说,检修停用与电力不足停用的性质是不同的。

而本案的情形,则与“批复”所述有所不同,既是因电力设备毁损在未修复前停用,也是因电力不足而停用,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高检上述批复的解释。

对于后者,这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也是在认定中易忽视的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起点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其破坏的具体对象、具体部位、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

从本案来看,行为人盗割的是地埋灯里的电缆线,其行为惟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在通电情况下行人有触电的危险。

但是在其盗割之前,路灯维护人员已经因该地区电力设备被偷盗的现象采取了停电的安全措施,这种停电与因电力不足而停电是截然不同的,电力不足停电由于其停电原因的暂时性和不确定性,随时有恢复通电的可能,因此存在着造成触电危害后果的可能性。

而本案中停电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安全,防止出现触电事故,只有经过修复后才会恢复供电,因此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暂停供电的电缆线不宜视为“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且李某的行为并不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此李某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考虑到行为人盗割电缆线的价值也不符合盗窃罪等罪的构罪数额,因此李某应作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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