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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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查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机构。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崛起和演进,对世界生产力发展水平提升的贡献有目共睹,但是不可否认,二氧化碳等工业污染物对全球气候变暖造成的影响也不可小觑,美丽地球正面临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的挑战。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第五条企业和单位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碳排放监测计划根据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碳排放源的基本信息;(二)采用的监测设备和方式;

(三)数据记录、统计、处理、汇总和保存方式;(四)质量控制与保证措施;(五)其他有关信息。

碳排放信息报告根据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碳排放相关的能源、物料信息;(三)碳排放量计算的相关参数、方法及结果;(四)数据质量控制与保证;

(五)若委托服务机构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需提供委托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说明事项。

核查机构根据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出具核查报告并盖章确认,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核查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核查组成员的构成及相关信息;(三)接受核查的企业和单位的基本信息;(四)核查过程的记录;

(五)企业和单位的年度碳排放量;(六)核查结论;

(七)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情况;(八)公正性声明;

(九)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 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四) 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 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1.签订核查协议

2.核查准备

3.文件评审

4.现场访问

5.核查报告编制

6.内部技术复核

7.核查报告提交

8.核查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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