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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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
示范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实施企业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贯标是指企业贯彻《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严格规范、分级实施、服务引导的原则。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不得因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由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贯标申请、实施贯标和贯标验收三个环节。
第四条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在企业贯标验收的基础上,按省和市两级开展,分别由省和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企业申报、示范创建、验收审定和监督管理四个环节。
第二章信用管理贯标申请
第五条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发布贯标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申请贯标,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高。
第七条企业自愿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贯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开展贯标。
第八条企业申请贯标时,需向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提交“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申请表”。
第九条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应于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通知,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开展贯标工作,并抄报上一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章信用管理贯标实施
第十条企业获准开展贯标后,应及时成立贯标小组,制定贯标工作方案并报贯标申请受理部门备案。贯标小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管理者代表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指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贯标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贯标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咨询服务收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明确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贯标实施过程中,贯标小组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开展至少2次贯标培训。
第十四条贯标工作末期,企业应对照规范,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形成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第四章信用管理贯标验收
第十五条企业贯标工作完成后,可向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贯标验收。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贯标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贯标验收时,需向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贯标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全省统一格式);
(三)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管理咨询报告;
(四)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建立“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专家库”,并制定贯标验收操作办法和评分细则,组织专家进行贯标验收。
第十八条,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在“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专家库”中按规则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贯标验收小组赴企业现场开展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全市范围内(含辖区内的县、市)企业贯标专家验收意见并进行终审(经终核后的企业贯标验收通过比例应控制在80%以下)。终审通过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向社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无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的贯标证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信用管理贯标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发现严重违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省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报经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必须通过企业信用管理贯标验收,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二十三条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择优推荐。企业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为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在全省或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材料由市汇总后向省转报):
(一)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贯标工作总结报告;
(三)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全省统一格式);
(四)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管理咨询报告;
(五)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和验收审定
第二十六条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在贯标的基础上,对照规范进一步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验收审定,由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审。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在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发牌匾和证书,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在贯标企业中择优产生,数量应控制在本市贯标通过企业总数的10%以内。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数量应控制在申报企业在市级示范企业、省级创建先进企业中,经第三方评价择优产生。
第七章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对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查实企业有不符合《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或重大失信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咨询业务的规范性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