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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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陕地税发〔2008〕2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机构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

三、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四、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七)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五、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一次申报缴纳全年的车船税。

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未缴、少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向纳税人补收,不加收滞纳金。

八、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填制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的《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经纳税人签字确认,纳税人拒绝签字的,由保险机构经办人和见证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字,之后,保险机构在一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九、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车船税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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