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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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氏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的 区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 萌芽,并与国家组织伴随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 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 成为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 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 规律。
它从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基本点出发,把人们的思想动机、杰出 人物的主观意志或某种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看作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原 因,否认社会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否认阶级斗争规律,否认 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决定作用。
历史唯心主义掩盖历史发展的真相,通常代表剥削阶级的利益。在马 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前,历史唯心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占统治的 地位,这是因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剥削阶级的偏见经常歪曲历 史,而生产规模的狭小又限制着人们的眼界,使人们对于社会历史的认 识只能限于片面的了解。只有到了伴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而出现近代 无产阶级的时候,才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才第一次 把社会历史的研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恩格斯:氏族制度已经过时,阶级和国家将代替氏族制度。
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代替
氏族组织 氏族习惯
国家 法
2.2.3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第一,国家的产生。 第二,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新型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的不同
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规律 1
个别调整
规范性调整
规律 2 习惯
习惯法
成文法
法律与道德 规律 3 宗教混为一体
法律与道德 宗教相互独立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私有制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阶级社会 唯物史观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国家权力的转化


物质
2.2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2.2.1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1.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氏族。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是习惯。
2.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也还受其他人 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2.2.2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氏族制度的解体
首先,私有制的确立摧毁了氏族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 其次,氏族内部阶级的出现打破了氏族制度中德平等关系。 最后,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破坏了氏族制度中共同点行为标准。
历史唯物主义:是哲学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理论,是科学的 历史观。历史唯物主义指出:历史的所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物资的 丰富程度,社会历史的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客观规律。物质生活的生产 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社会存在决定社 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在 阶级社会中,社会基本矛盾表现为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 的直接动力;阶级斗争的最高形式是进行社会革命,夺取国家政权;社 会发展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的历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和作用总是受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政治 和思想文化条件的制约。历史唯物主义为德国哲学家马克思和恩格斯所 创立。他们称它为“唯物主义历史理论”或“唯物主义历史观”。俄国 哲学家列宁评价历史唯物主义为“科学的社会学”,“唯一的科学的历 史观”和“社会科学的唯一科学方法即唯物主义的方法”。E·伯恩斯坦 等则把它修正为经济唯物论。
论文: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 人民出版社。
马克,在演绎与归纳之间——比较法视野中的两大法系,湘潭大 学学报。
2.1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
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2.1.1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历史唯心主义(historical idealism)是把社会现象及其发展的终极原 因归结为精神因素的社会历史观。又称唯心史观。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对 立的历史观。
神意说 父权说 社会契约说 暴利说 心理说 发展说、管理说……
2.1.2 唯物Hale Waihona Puke Baidu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历史唯物主义(historical materialism)是哲学中 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马克思主义 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和认识、 改造社会的一般方法论,亦称唯物史观。用“历 史唯物主义”这个名词来表述这一科学的社会历 史观:“认为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 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 式的改变,是由此产生的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阶 级,是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
历史观:是人们对于社会历史的根本见解。在历史唯物主义 诞生以前,人们总是从神的意志、卓越人物的思想或某种隐 秘的理性,即从某种精神因素出发去解释历史事件,说明历 史的发展。其结果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 资产阶级历史观用“人”的观点解释历史,比起中世纪用神 的意志说明历史的神学观点是一个重大进步。但它所理解的 人是一种抽象的人,即脱离历史发展条件和具体社会关系、 孤立地站在自然面前的生物学上的人,或失去感性存在的玄 虚的“自我意识”。从这种抽象的人出发,必然把历史发展 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归结为人类的善良天性或者神秘的理性。 这仍然是用非历史因素、人们想象和思考出来的东西去解释 历史,因而不可能正确地认识历史以及历史研究的对象。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著作:[美]摩尔根,古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6~82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阶梯,北京:法律出版社。 William Burnham,英美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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