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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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

《法理学》学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及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了解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及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及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及其种类3.法系及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了解(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了解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及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了解(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3.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法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法所体现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对迄今为止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则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

3.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不是自发的,而是人们的主观能动作用的结果。

(三)法系1.法系:是根据各国法在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称为一个法系。

历史上最有代表性的划分是把世界各国的法分为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其中,前三个法系已经不复存在。

2.两大法系概况: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法律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位于我国周边的日本、土耳其、泰国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遍法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到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美国独立后仍沿用英国法,故此称为英美法系。

主要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位于我国周边的东南亚一带绝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英美法系,如印度、缅甸、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此外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3.两大法系的差别:(1)历史渊源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立法技术不同;(4)适用法律的技术不同;(5)诉讼程序不同;(6)法律结构不同。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6.1) 1.6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6.1)  1.6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六节:法的起源与发展本节主要讲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和两大法系三个问题。

目录1 2 3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两大法系一、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在法学思想史上,关于法的起源的思想学说比较多,比如有:神创法说、圣人造法说、法起源于社会契约说、社会控制说或者社会连带关系说等等,这里不一一展开。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理论,法的产生有两大根源,一是经济根源,二是阶级根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神造的,也不是从来就有、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产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原始社会后期,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此外,法的起源还有阶级原因,也称阶级根源,主要指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

当然,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再从规范性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法律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从混为一体到逐步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

二、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与种类法的发展与演化在学说史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解说。

比如,英国学者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提出,任何进步社会的法律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学者韦伯提出,法律的演进经历了从形式不合理向形式合理性法律的演进;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提出,法经历了从习惯、习惯法、成文法向法典化的演进发展过程。

这些解说均从一定的立场与角度认识到法律发展的某种规律性。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这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的基本观点所提出的一种法律发展理论。

有阶级的社会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故法的发展也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类型,依次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理学》【03第二章】_1615795683387

《法理学》【03第二章】_1615795683387

的历史类型
二、奴隶社会的法
(一)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 其一,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 其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 • 其三,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 其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 确立起来的。 • 第二,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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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在对世界不同区域和国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中形成和使用的概念, 其英文表达为legal genealogy、legal family,意为法的族系,中文通常译作“法系”。
• 法系的形成是法律文明传播过程的结果。 • “五大法系说”、16法系、8法系。 • 关于法系的划分,有四个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 “普通法”与“衡平法”。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法系
四、中华法系
• 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 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68、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24、法治:
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5、法律秩序:
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6、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7、社会主义法治: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1、法的规范作用:
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
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6、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要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及其本质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柏拉图——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法律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8)有特殊的宗教节日。 (9) 有共同的墓地。 (10)氏族有议事会。
(二)社会调整的原因
1、生产力 2、简单的社会分工 3、社会组织状况 4、原始社会文化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社会经济根源 金属工具-----剩余产品-----私有财产。 在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发展使经 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
三、法的历史类型 及其更替的原因与条件
(一)社会原因
通过社会革命实现,但法的发展不都是通过法的 历史类型变更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二)法律原因
经济状况的变化影响人的法律意识的变化,使法 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成因素发生矛盾。统 治阶级为了调整这种矛盾,有时不是直接修改、 变更法律规则,而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变化,通过 法律解释、类推等方式来达到调整的目的。
5、行政许可法出台
使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推 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将产 生深远重大的影响。
6、对五种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对罪行轻微、 主观恶性不大的五种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区内, 是一种社会化、人性化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加速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
在非典肆虐之时出台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今后及时有 效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 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4、收容办法废止救助办法出台
“孙志刚事件”促成《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从“收 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变化,是我国的政治文明、法治文明 注重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的一种进步。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指的是法律体系中不同时期的法律发展阶段或流派。

不同的历史类型反映了法律的演变和社会背景的变化。

以下是几种常
见的法的历史类型解释:
1. 古代法:古代法是指远古时期或古代文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和
规范。

古代法往往基于宗教、道德和习俗,其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受
限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

2. 民族法:民族法是指特定民族或地区内部的法律体系,其法
律原则和规范符合当地民族的习俗、传统和文化特点。

民族法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各民族间的差异和独特性。

3.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其起源于古
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

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综合性为特点,对后来的
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

4. 英美法:英美法是指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

英美法基于判例法和法典法两大体系,注重法律实践和案例比较,以
法院判决为主要法律依据。

5.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其制
定和执行的目的是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
义事业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强调集体利益、国家权力和公共权益对
个人权益的限制。

这些历史类型的法律体系和发展轨迹反映了不同社会和文化环境
下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方式的变化,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
要意义。

自考《法理学》第三章笔记

自考《法理学》第三章笔记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产⽣的根源是由三⽅⾯决定的: 1.经济基础(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是法产⽣的经济根源);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是法产⽣的阶级根源);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的社会根源)。

⼆、法产⽣的标志有: 1.国家的出现; 2.权利义务的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三、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两者产⽣的⽅式不同。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3.两者保证实施的⼒量不同。

4.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四、法产⽣的⼀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从习惯法到指定法; 3.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浑然⼀体到相对独⽴、分化。

关于法的起源,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是⼈类社会发展到⼀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B、法的产⽣,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C、法的产⽣,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D、法的产⽣,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的发展过程 (答案及注解)ABCD.这⼏个答案都是对的。

第⼆节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历史类型是法的发展的特殊形式。

根据法产⽣的经济基础、法所体现出来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可以将法的历史类型分为:1.奴⾪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制法;4.社会主义制法。

⼆、法的发展从其他⾓度还可以分为其他的类型。

如:英国的梅因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份法到契约法的发展;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有五个阶段;我国的学者也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发展。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1、法学的概念和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第二节]1、法学产生的条件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内容[第三节]1、法学体系2、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3、法理学的概念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四节]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2、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4、法学、法理学与其它有关学科的关系[第五节]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1、社会调整的概念2、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3、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第二节] 1、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第三节]1、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2、法产生的标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1、法的语源和词意2、法的外部特征[第二节]1、法的内容2、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3、试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层次)[第三节] 1、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第四节] 1、法的定义2、如何认识(剖析)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2、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3、什么是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4、什么是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它包括哪些?5、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和法的保护性职能。

6、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段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第二节]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表现3、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5、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6、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关系的作用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一节]1、法制的含义2、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3、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4、法系的概念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二节]1、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联系性3、法律移植的概念[第三节]1、奴隶制法的概念和特点2、封建制法的概念和特点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第一节]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3、新中国是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4、如何理解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表现2、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大意义3、为什么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第二节] 1、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的表现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第四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2、“一国两制”的含义[第五节] 1、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概念2、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3、研究法的原则的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一节]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2、简述法与生产力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关系)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第二节]1、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2、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建设的作用(关系)[第四节] 1、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第五节] 1、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第一节]1、什么是社会规范?它有哪些特点2、社会规范的种类3、什么是社会调整系统?4、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第二节]1、试述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2、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第三节]1、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第四节]1、什么是习惯?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的关系如何?2、什么是社会团体规范?它与社会主义法的共同点和区别如何?3、技术规范的概念和分类4、什么是法律技术规范?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它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哪些特点?[第二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体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3、简述法律调整的类型[第三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机制2、法律调整的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3、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一节]1、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法律秩序[第二节]1、如何认识民主的概念2、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三节]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历行法治既是重要的,又是复杂的、长期的?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一节]1、法律意识概念2、如何理解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3、法律意识的分类4、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5、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第二节]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第三节]1、法律文化的概念第十三章法的论制1、法的创制的概念2、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3、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有哪些?4、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5、试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6、立法技术的概念7、立法技术的分类第十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2、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第二节]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2、如何理解命令性规范?[第三节]1、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2、什么是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3、如何认识专门化规范?4、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5、什么是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6、什么是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7、任意性规范与相对确定性规范的异同。

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劳动生产率达到一个人的劳动所得除了养活自己还略有剩余的程度,战俘不再吃掉或 杀掉,转而成为家庭奴隶。
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制陶、制革、冶金、工具制作 等技术达到专业化程度,手工业形成,从而使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大幅度提高,与此相适应,人 口也大大增加。 第二次大分工导致的社会变化,最主要的是:
奴隶制法律制度
(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 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任意 处置。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 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 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公开规定 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
1、唐尧时期,生产资料大体公有,分配平均,贫富差距不大;
2、唐尧时期,没有“司法官吏”。
3、唐尧时期,没有“五刑”一类的规范;
4、虞舜时期,开始出现私有财产,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大。 5、虞舜时期,开始出现“司法官吏”等各种官职设置; 6、虞舜时期,开始出现“五刑”一类的规范。
法律为什么不可能在原始社会产生?
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 。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
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 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对社会 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总体特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的历史知识点整理

法的历史知识点整理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四、法产生的标志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释义 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 三、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知识框架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原始习惯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原因)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②从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③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初期法的起源产生方式不同体现意志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调整内容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历史使命不同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奴隶社会法律制度: 概念、特征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特征、中西的差异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特征、原则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本质、基本特征导言法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法的历史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法的历史是理解法的现状的基础。

只有从理论上充分把握法的历史,才能更为准确而深人地把握法律演进的-般规律以及全球化时代法律发展的趋势。

在讨论法律演进的规律以及当代法律发展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

第一节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

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的起源问题,存在过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1、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发展阶段,其社会秩序的调整方式:原始习惯2、理由:①生产力水平低下,工具简陋②个人的生产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3、表现:生活形态上,群居;经济上,平均分配与消费;政治上,无阶级的划分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及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必然产生法,国家和法都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②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③从民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进过程从氏族习惯→习惯法→成文法④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初期印度《摩奴法典》摩奴便是天神的儿子中国古代“重罪十条”三、法和原始习惯联系法和原始习惯都是社会规范,都起着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他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所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原始习惯能够转化为法。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1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从不同角度看,这四个答案都对。

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型别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意志的性质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划分法律的历史类型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第二,国家意志在法律中的本质体现。

一切基于同一经济性质、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整体意志的法律,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按照这个标准,法律发展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立法的历史型别:按社会分类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型别。

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型别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

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

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完整)《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完整)《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1和强制性。

全面依法治国(基础知识)高一政治必备知识总结(统编版必修3)

全面依法治国(基础知识)高一政治必备知识总结(统编版必修3)

统编版必修3 《政治与法治》基础知识汇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七课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1.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1)法律的产生: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2)法律的本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

法律的作用:它既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也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

(3)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法律文明,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1)法的产生: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2)法的本质:在阶级社会中,法所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3)决定因素: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5)法的特征①法是维持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6)法的职能:法在国家治理中既执行政治职能,又执行社会职能。

(7)我国当代法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3.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1)原因:一国的法治总是由该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所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

(2)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①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②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

③人权的法治保障取得巨大成就。

④中国人民正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1.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因(1)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2)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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