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方税务系统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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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市地税系统经费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监督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税系统经费收支预算编制等级设立为:一级预算管理单位市局;二级预算管理单位即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分局、县(区)局、市局办公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税务所不单独设立预算,作为经费报账制单位。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指二级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和市局财务审计处为经费收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市地税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及经费支出追加预算实行逐级汇总上报的原则,凡与市局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会计单位都作为经费收支预算编制的主体。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负责对经费收支预算进行编制、上报。市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对本级和所属单位经费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批复、上报。
第四条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编制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五条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编制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收入预算要统筹考虑同级财政核拨经费,市局拨付经费、其他收入(包括地方政府补助、提支提成、税收分成等收入)。乡镇地方政府补助给税务所的各项资金必须纳入区(市)县局的财务收支预算管理,不得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第六条经费支出预算安排要确保重点支出需求。一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支出需要,足额安排机关公务员、职工的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经费;二要保证正常公用经费开支和税务业务费开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七条预算编制程序:
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预算编制部门根据年度行政事业计划、人员编制情况和各部门资金需求,编制单位经费收支初步概算,经主管财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单位收支预算,报市局财务审计处。
二、市局财务审计处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经费收支预算进行审核,根据同级财政核拨经费,市局拨付经费,其他收入等来源核定的预算收支指标,综合平衡以后,形成年度经费收支概算报局主管财务局长审阅后,返回编报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编报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各单位经费收支概算及汇总经费收支概算进行修订,最终形成市局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三、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局财务审计处下达执行。
四、编制时间: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年度预算,于上年度12月1日前上报市局财务审计处。
第三章预算追加
第八条经费支出预算的追加内容:弥补正常经费不足,税务业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一次性或临时性支出项目。
第九条经费支出预算的追加程序:
一、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市局财务审计处。
二、市局财务审计处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追加预算的申请进行审核,报主管财务局长审批后,由局长签批。
三、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追加预算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按第九条第一、二款程序办理,追加预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审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财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四、财务审计处根据局长签批意见或局长办公会决议,填制“预算拨款通知单”,报局长签批后,下达追加预算指标或拨付。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经费支出严格审批手续和程序,实行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十一条经费收支预算的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和经费支出追加预算一经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国家、省、市的政策或机构人员变化等对预算有较大的影响需调整预算外,一般不得追加(减)预算。市局财务审计处按照预算,填制“预算拨款通知单”,报主管财务局长审批,由局长签批后分期拨付。
第五章决算编制
第十二条经费收支决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与市局财务审计处在核对预算指标和拨款后,核实全年的经费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并及时清理各项往来款项,按照统一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决算时,不得将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将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将专项转为其他收入。
第六章预算监督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经费收支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实行公开制度。单位的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暂行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