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粤建质[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4〕7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贯彻落实近期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两类常见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4〕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4〕45号)的工作部署,我厅制定了《2014年全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相关部署落实工作。
附:2014年全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4日2014年全省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4〕7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4〕45号)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吊、施工外用电梯、门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下同)安装(顶升、加节)拆卸、模板支撑系统(含脚手架工程,下同)和深基坑(含深基坑、人工挖孔桩、地下暗挖、市政管道沟渠开挖、土石方施工等,下同)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力度,有效预防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两类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粤建质〔2011〕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2011-02-28 上午11:47: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276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粤建办发[2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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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粤建办发[2002]7号)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二00二年八月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一、为了保证在我省范围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妥善处理,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倒塌、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二)市政设施、房屋倒塌、燃气、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毁坏;(三)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安全管理失当。
三、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由一级高至低顺至):(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两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粤建质〔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的通知粤建质〔2023〕9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进一步压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切实提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写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日志(范本)》(以下简称《安全日志》),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推广施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广。
规范填写《安全日志》是我省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培训推广,确保每一在建工地都能规范填写《安全日志》,进而将责任触角延伸到一线末梢。
二、强化督促,严肃执法。
各级住建有关主管部门要和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职,规范填写《安全日志》,做到查有所记、实查实记、严查实改。
建设单位每季度将施工企业填写《安全日志》的检查情况上报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将《安全日志》是否规范填写作为重要内容,重点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

xx号:分类:发布机构: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文日期:2019-05-28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xx规范〔20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粤建质〔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23日以粤建质〔2015〕130号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评定主体、项目评定主体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有关信息填报至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中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号】粤建规范〔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邮箱:*************.cn)。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f5b4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e4.png)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给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2〕2号),现将制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为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2〕2号),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的系列工作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管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项目,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县(含县级市)区镇一级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佚名【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2页(P24-25)【关键词】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问题; 城乡建设厅; 市政工程; 监管处; 执行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 工程施工安全; 整治工作【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7编者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3年11月20日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制度(暂行)》的通知”(粤建质〔2013〕143号),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制度,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迳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现将该《制度》转载如下。
第一条为促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或问题突出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切实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扭转不利局面,保持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区内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出现本制度第三、四条所述情形之一时,以下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地区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督导,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挂牌督办:(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二)1个月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四)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松懈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施工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规范[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97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广东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记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第五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1、3、5、7、11、14。
第六条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2、4、6、8、9、10、12、13。
第三章量化记分的统计第七条一个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建质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施工升降机)

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施工升降机)1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树立典型、推广先进,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走深走实,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特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施工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是建筑施工活动中广泛使用的载人载货垂直运输机械,对有效减轻劳动强度、提升施工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因维修保养不到位、操作使用不当,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本图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最新要求,共分为编制说明、编制依据、资料安全隐患、工程实体安全隐患等4部分。
其中,资料安全隐患主要是以专项施工方案、技术管理资料等2个方面,工程实体安全隐患是主体部分,主要包括安全装置及防冲顶措施、金属结构与连接、传动系统、电气系统、其它项目等方面,精心集选了160余张照片,直观展示了施工升降机常见隐患,并分析了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指出了违反的规范标准条款,力图为广大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准确、便捷、快速辨识施工升降机隐患提供可靠遵从。
本图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可作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也可作为相关人员的培训教材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参考手册。
由于编制时间较紧、能力水平有限,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编制依据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2.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2.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2.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2.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2.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2.9《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T26557-2021)2.10《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规程》(GB/T33640-2017)2.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2016)2.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14《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2.15《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2.1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2.17《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粤建质〔2019〕66号)3资料安全隐患序号资料项目隐患问题规范和文件要求1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1.未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不满足《编制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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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0]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1.07
【实施日期】2010.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
理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9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治工发〔2009〕6号)的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治理阶段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我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督促有关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促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突出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排查治理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