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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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诚信—市场的不变法则,是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制胜法宝。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作为一种古老的道德标准,随着市场交易的频繁被确立为一项交易的基本准则及基本的道德要求并且上升为法律要求。诚实信用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要求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作为与民法有密切关系的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1999 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
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现代各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已不仅是债的履行原则,而且贯穿于合同法的其他各个方面,成为一项名副其实的“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第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二:一是指导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诚实不欺,恪守承诺,不负对方信赖;二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按照该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在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上述功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
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1.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加案例)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确立合同关系的过程。对此,合同法既强调缔约自由,也注重诚实信用,并由此规定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相互间负有善意、忠实、照顾、协助等“先合同义务”,进而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加案例)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在合同履行阶段最为突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除了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
法》第60 条),此即现代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二是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确定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标准履行其义务。例如,质量要求不明确又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供参照的,应依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62 条)。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债权的行使,即要求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照顾对方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例如,债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交付原约定标的物而提出交付同种类的替代物时,若此种替代物交付后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则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等等。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变更和解除。(加案例)
从各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制度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当事人一方蒙受重大损失,从而显失公平,此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解除权的行使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例如,在继续性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因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解除合同,须先行催告并给予对方合理的履行宽限期;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不足以阻碍合同目的的实现,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 条)。
4.诚实信用原则与“后合同义务”。(加案例)
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仍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即所谓“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 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违约责任、合同解释等方面。
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同的解释,但万变不离其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成为评价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行为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