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 理 文 件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航 空 安 全 办 公 室

编号:MD-AS-2004-01

下发日期:2004年8月20日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说明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是一个指导性的管理文件。它旨在进一步明确民航改革后,对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管辖及处置程序(民航规章对此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罚工作,制定本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或在境外注册,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

2 参照标准

国家标准GB14648-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

3 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含义

本程序所称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是指与民用航空器运行相关的不安全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及虽未构成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但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范围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或导致

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训练事故征候是指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 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其它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或可能影响航空安全,但其程度未构成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和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航空器受损是指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达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标准,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人员重伤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48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航空器损坏是指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达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标准,且

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不安全事件。

4 职责

民航总局负责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规章标准,主持重大民用航空事故调查,参与国家对特大飞行事故的调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一般航空运输事故、通用航空事故和事故征候及以下有必要调查的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对所在区域内的航空企事业单位运行进行持续安全监管,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参与地区管理局对一般航空运输事故、通用事故的调查;参与或主持对事故征候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5 处置程序

5.1飞行不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5.1.1飞行事故处置程序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部)执行。

5.1.1.1初始信息报告

A.发生飞行事故后,事发指挥区域内的空管部门应立即报告事发地的民航管理机构(监管办和/或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空管局运控中心,民航总局空管局运控中心立即报告民航总局航安办和局领导。在起飞或目的地机场及其周边发生的飞行事故,空管部门还要立即通知机场当局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救援。

B.飞行事故的当事机组(如有行为能力),要利用一切可用的通讯手段向所在航空公司、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办报告事发地的准确位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发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情

况。

C.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报送事发地地区管理局。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应使用电话等手段向民航总局报告初始信息,并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提交经过审核的《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电子邮件或传真)。

D.飞行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局要立即协调机场,地方政府、军队等组织救援。

5.1.1.2调查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MD-AS-2001-001)组织实施。

5.1.1.3续报

事故情况续报由调查组提交。

5.1.1.4 最终报告

由地区管理局(包括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由地区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5.1.1.5调查的信息发布

特大飞行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发布;重大飞行事故及其以下的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或总局授权的机构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