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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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次性告知书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三份);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份);

3.城市建筑垃圾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4.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审批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三份);

5.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土地用途证明,有消纳场所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一式三份);

6.建筑垃圾合理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分类回收利用的方案(一式三份);

7.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纳入利津县建筑垃圾运输名录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8.与利津县建筑垃圾运输名录内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备注: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会签→意见发放

三、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一项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五、联系电话

0546-562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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