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二章 古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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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罗马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罗马法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成为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与法学有重要影响,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
罗马法学家为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由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影响了欧洲各国,并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的历史基础。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重点掌握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第一节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
公元前8世纪前,罗马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管理城邦的机构有民众大会(库里亚大会)、元老院(氏族长老组成)和“王”(由民选产生)。
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图里乌斯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
国家管理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议会、执政官、独裁官、保民官等。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
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
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帝国,罗马帝国由盛转衰。
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正是这
时期的重大成果。
三、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2.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议会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库里亚议会、百人团议会和地方议会。
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改的权利。
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同虚设。
3.裁判官的告示
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
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
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到帝国时期,最高裁判官发布告示的权力日趋受到皇权的限制而有名无实。
4.元老院决议
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
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
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
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5.皇帝敕令
帝国前期,皇帝敕令并不普遍。
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
在古罗马,最初的法学家全部是僧侣贵族,解答法律的权力也为他们所垄断。
但是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法律解答逐渐突破了僧侣贵族的垄断,而使得法学事业得到发展。
但当时的这种解答纯属个人意见,对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
到奥古
斯都执政时期,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法学家的解答有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
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才具有法律效力。
四、罗马法的分类
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4.市民法和裁判官法;
5.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一、人法
1.人格
(1)人格内容
人格是在法律上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组成。
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具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自由权的有无可以将罗马分为自由人、奴隶和准奴隶三个阶层。
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是指选举权、参政权以及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私权是指婚姻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讼权等。
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方式。
罗马法依据市民权的有无,将自由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来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亲属称“他权人”。
(2)人格的变更
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人格小变更。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上的权利、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从而引起法律上的后果的能力。
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不满7岁的幼童、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儿童、未成年的已适婚人、浪费人、自权妇女;
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
3.法人
介绍法人制度的形成及其理论基础。
罗马法中的法人被分为两种:
社团: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4.婚姻家庭
罗马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
婚姻制度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形式。
有夫权婚姻为市民法上的婚姻,为要式婚姻,包括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无夫权婚姻为万民法上的婚姻,为略式婚姻。
二、物法
1.物和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都是物。
物的分类主要有:有体物与无体物,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动产与不动产,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他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抵押权等。
(3)所有权的概念和形式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所有权的形式:市民法所有权;最高裁判官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
2.债权
债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罗马法上关于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解释各种发生原因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关系。
3.继承法
解释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发展历程;说明法定继承的概念、继承原则和顺序;说明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权的行使及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的种类。
三、诉讼法
1.公诉与私诉
公诉指对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诉讼,私诉是指有关个人利益的诉讼。
这种划分是和公法、私法的划分相对应的。
2.法定诉讼
罗马古老的诉讼制度,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并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说一定的套语,做一定的动作,携带争讼物到庭,充满了形式主义色彩。
3.程式诉讼
盛行于帝国初期,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最高裁判官为消除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序,提出了程式诉讼。
程式诉讼分为法律审阶段和事实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均能自由陈述自己意见,而且也适用于外国人。
4.特别诉讼
流行于帝国后期,也叫特别诉讼。
其特点是审判不分原有的两个阶段,始终由一个官吏处理,取证允许逼供,判决得强制执行。
第三节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一)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
从5世纪至11世纪末,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还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
(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的原因:西欧各国其时的法律无法适应欧洲经济复苏的客观需要,中断了5、6个世纪的罗马法则正适应了这种需求。
(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及研究罗马法的学派
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先后形成三个学派: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
(四)罗马法的继受
罗马法复兴首先在意大利兴起,进一步扩展到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陆各国,并在近代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英国也局部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二、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对私有制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在中世纪后期,罗马法复兴为欧洲各国提供了共同的法律基础和背景,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马法的私法体系、原则、制度以及立法技术等,多为后世立法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