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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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
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2015)
【法规类别】邮政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按照与上位法修改相衔接的要求,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将《河北省邮政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资费标准”。

二、将《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方铁路运输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

地方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地方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三、删除《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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