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正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2013年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选举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六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五十三人;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一人,副省长七人;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人;选举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人;选举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百二十六人,其中中央提名十人(中央提名的名额,地方不占用)。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一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六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周本顺作重要讲话
2013年4月上公民与法治C ITIZEN&RULE OF LAW3月28至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石家庄举行第一次会议。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周本顺就做好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审议并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2年省级超收资金支出安排方案的决定、关于设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及组成人员名单,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宋恩华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向被决定任命和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朱浩文、姬振海分别代表被决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被任命人员作表态发言。
周本顺指出,要充分认识新一届常委会所肩负的重要使命,把工作重心凝聚到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上来。
要坚持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出发,在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他强调,要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确保人事任免工作顺利进行。
要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履职素质和执政本领,认真做理论武装的表率、政治坚定的表率、依法履职的表率、团结干事的表率、廉洁执政的表率。
健全和落实立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周本顺作重要讲话刘勇薛兰英新闻写真. All Rights Reserved.2013年4月上公民与法治C ITIZEN&RULE OF LAW新闻写真法、监督和代表工作制度,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履职本领,提高审议质量,做到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建设,切实把“机关建设年”工作抓出成效。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后代表出缺情况的
公告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1.05
【实施日期】201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5号)
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779名,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时实有代表759名。
一、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后,代表出缺情况(19人)
1、调离11人:由石家庄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魏智威、潘业辉,由承德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张宝童,由廊坊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陈超英,由保定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王立山,由沧州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赵勇,由衡水市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杜文峰,由驻冀解放军选举的省十二届人大代表陈剑飞、王延波、李
占超、徐要武等11人因工作原因调离河北省行政区域。
2、辞职7人:石家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决定接受。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2011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决定:一、对因行政区划调整或重大工程产业聚集区建设,造成人口增长在20%以上的34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法重新确定为:石家庄市长安区216名、桥东区202名、桥西区239名、新华区245名、裕华区245名、鹿泉市206名。
承德市双桥区205名、双滦区150名。
张家口市桥东区188名、桥西区178名、宣化区194名。
秦皇岛市海港区273名、山海关区156名、北戴河区137名。
唐山市路南区182名、路北区268名、唐海县156名。
廊坊市广阳区220名、霸州市245名、三河市251名。
保定市新市区212名、北市区197名、南市区177名、高碑店市248名。
沧州市新华区165名、运河区181名。
衡水市桃城区225名。
邢台市桥东区173名、桥西区199名。
邯郸市邯山区197名、丛台区192名、邯郸县222名、永年县309名、武安市284名。
其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不变。
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原则上不变,但对人口总数超过9万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手段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手段作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选举任免处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5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选举任免处2016年新年伊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了新当选和通过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
庄严的会场、宣誓人铿锵有力的誓言、经久不息的掌声,使宣誓过程既庄重严肃又非常热烈。
宣誓仪式的举行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出台后,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正式施行。
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牢记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推动全社会尊重和遵守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捍卫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手段,必将对我省各级各地认真落实《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前世今生”(一)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及由来。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可追溯至1215年。
英国《自由大宪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
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91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就职时应对国会做出宣誓。
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
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97个国家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
(二)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此方面的规定。
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开启了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此后,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布了《宣誓条例》,但由于国家长年战乱,社会极度不稳定,这项制度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无论是宪法还是组织法,或是公务员法中,都没有涉及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庄严宣誓忠于宪法的制度,仅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中有相关规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作者:丁社海,李卓来源:《人大研究》 2019年第1期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具有监督、选举任免、重大事项决策等权力。
行使选举任免权有选举、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补充任命、罢免、撤职等等多种形式。
其中备案也属于监督、任免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监督、任免形式,这种形式与其他任免的程序和操作方式不同。
多年来,一些学者和从事人事任免的工作人员对人事任免事项中的备案理解各有不同,认识也不一致,有差异、有分歧,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和研究,结合工作实践,本人就涉及文事任免事项中的备案问题谈谈粗浅认识和理解。
一、备案制度与备案备案制度是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要求。
简单一句话,备案制度只是相关单位向国家机关备案登记,受备案机关只是受理备案,是对报备单位实行的监督备查方式,不需同意、不用批准、不发通知。
备案,按照字面的意思就是存档备查。
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简而言之告知、存档、备查,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
关于备案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少有规定。
对于备案义务机关而言,应当报送而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备案的,应当限期报送;如果备案违背了法律规定或有严重的违法错误行为,受备案的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予以纠正,否则受备案机关就会导致失职、失责;对受备案机关而言,备案登记是否会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追究责任效果等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涉及备案的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审议,决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直接或者通过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在本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三、第六条开头一句话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第(三)项修改为:“决定法定之外的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第八条第一款将“驻河北部分”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北部队”。
五、将第九条两款合并为一款,并将原第二款中的“和”改为“或者”。
六、将第二十二条“如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修改为:“或者经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删去本条第(三)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将第十四条第一名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八、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参与对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款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二)擅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气象国际公约约定范围之外的气象资料的。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河北省统计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河北省统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河北省统计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3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四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计划目标完成的责任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向统计调查对象分解统计数据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4.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4月2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直接或者通过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法定之外的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人员名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人员名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政治机构,负责协调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最近,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了一项决定,即任命新的人员名单。
这项决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项决定的意义和影响,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一、任命人员的背景和职责据报道,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了一批新的领导干部。
这些人员都有着非常丰富的政治经验和专业知识,不仅有着较高的学历和职称,而且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取得了杰出的成就。
他们将担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务,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维护全省的政治稳定和发展。
二、任命人员的意义和重要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这项任命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一方面,这些被任命的领导干部将会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的任命也反映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他们的认可和信任,对于这些人员来说也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荣誉和挑战。
三、任命人员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尽管这项任命决定非常重要,但随之而来的挑战和问题也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这些被任命的领导干部需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不断适应和应对不断变化的政治和经济环境。
其次,他们也需要与其他政治机构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合作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此外,他们还需要维护政治道德和廉洁从政,防范各种风险和挑战。
四、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作用和责任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机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这项任命决定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和责任。
他们需要公正、明确地考量各种因素,切实维护和促进全省的政治稳定和发展。
同时,他们也需要加强与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这将是一个非常艰巨和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各位领导干部共同努力和合作。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30•【字号】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正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上两届本省选举工作的情况,决定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删去原《细则》第三款,增加一款,为第三款:“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商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提出名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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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凡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批准任免的人员,须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
二、任免程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通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民政府在副省长中推举一人代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如果不是在副省长中推举代理人选,可由省委同各民主党派协商提出省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三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议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选;审议批准市、县(不含市管县,下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撤换。
第四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议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地区检察分院代理检察长人选;审议批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撤换。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40612(颁布时间)
19840612(实施时间)
19950913(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6月12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范围
第一条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代理省长人选
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
在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负责人员的任免,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任免办法办理,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二条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顾问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顾问。
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确定代理人选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人选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依法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代理人选,由人民检察院逐级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需要撤换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要撤换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由同级党委提出建议,经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人民法院逐级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人员,均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第十三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民检察院在副检察长中推举一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为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副检察长的人员代理检察长职务,可由省委提出人选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决定的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确定代理人选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选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由省委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三、任命书的颁发
第十七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第十八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命的通知。
第十九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给人民检察院批准任命的通知。
第二十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个别副省长、审议决定的代理省长;审议决定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不发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地区检察分院代理检察长,不发批准任命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1年5月1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第二条规定任免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出缺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以前,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举一人代理主任。
第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均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第十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举一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为代理院长。如果由不是副院长的人员代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长职务,可由省委提出代理院长人选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决定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