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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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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