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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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周本顺作重要讲话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周本顺作重要讲话

2013年4月上公民与法治C ITIZEN&RULE OF LAW3月28至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石家庄举行第一次会议。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周本顺就做好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作了重要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审议并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2年省级超收资金支出安排方案的决定、关于设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及组成人员名单,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宋恩华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向被决定任命和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朱浩文、姬振海分别代表被决定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被任命人员作表态发言。

周本顺指出,要充分认识新一届常委会所肩负的重要使命,把工作重心凝聚到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上来。

要坚持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出发,在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他强调,要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确保人事任免工作顺利进行。

要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和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履职素质和执政本领,认真做理论武装的表率、政治坚定的表率、依法履职的表率、团结干事的表率、廉洁执政的表率。

健全和落实立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周本顺作重要讲话刘勇薛兰英新闻写真. All Rights Reserved.2013年4月上公民与法治C ITIZEN&RULE OF LAW新闻写真法、监督和代表工作制度,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履职本领,提高审议质量,做到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扎实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建设,切实把“机关建设年”工作抓出成效。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39
市直政府机关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冀人[1995]49号)、《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职位管理办法》(冀人[2000]15号)
文件
依申请公开
长期公开
不收费
考核任免奖惩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文件
内部
随时
不收费
工资福利科
17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非行政许可的审批
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公开栏
申请人所在单位
定期
不收费
工资福利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
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5]23号)
文件
社会公开
随时公开
不收费
人才流动开发科
行政职权目录登记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办
单位
协办
单位
备注
6
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报到
其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人发[2005]36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施行日期】1988.07.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实事求是,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其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议事权限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三)制定、修订、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四)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六)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八)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九)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二)任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十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十七)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
(五)驻市里的县直机关(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本县选举,在县登记;工作人员驻市的家属,参加市里的选举,在市登记。
第十九条 经当地群众和亲属公认,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确实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呆傻人员,经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公社、镇、街道办事处选举领导小组)批准,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第三十二条 投票选举前,各选区要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利用各种形式与选民见面,介绍个人简历和情况,表明当选后如何履行代表的职责,以便选民更好地了解和挑选代表。
第八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三十三条 选举人民代表时,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均由选举委员会派出代表主持。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本选区的选举,不得担任本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
山区、坝上和沿海地区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县,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应产生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十万以下的,选代表六十人至一百人;
人口超过十万至二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五十人;
人口超过二十万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人;
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二百五十人。
市辖郊区按照县代表名额的规定执行。
(三)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人口在五千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人至五十人;
人口超过五千至一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人;
人口超过一万至二万的,选代表七十人至九十人;
人口超过二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九十人至一百一十人;
人口超过三万至四万的,选代表一百一十人至一百二十人;
(三)被批准刑事拘留的。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手段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手段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手段作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选举任免处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5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选举任免处2016年新年伊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了新当选和通过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仪式。

庄严的会场、宣誓人铿锵有力的誓言、经久不息的掌声,使宣誓过程既庄重严肃又非常热烈。

宣誓仪式的举行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出台后,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正式施行。

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牢记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推动全社会尊重和遵守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捍卫宪法尊严、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力手段,必将对我省各级各地认真落实《河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前世今生”(一)宪法宣誓制度的历史及由来。

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可追溯至1215年。

英国《自由大宪章》第六十三条规定,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

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91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就职时应对国会做出宣誓。

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

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97个国家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

(二)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此方面的规定。

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开启了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

此后,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布了《宣誓条例》,但由于国家长年战乱,社会极度不稳定,这项制度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期,无论是宪法还是组织法,或是公务员法中,都没有涉及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庄严宣誓忠于宪法的制度,仅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中有相关规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中备案问题浅析作者:丁社海,李卓来源:《人大研究》 2019年第1期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具有监督、选举任免、重大事项决策等权力。

行使选举任免权有选举、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补充任命、罢免、撤职等等多种形式。

其中备案也属于监督、任免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监督、任免形式,这种形式与其他任免的程序和操作方式不同。

多年来,一些学者和从事人事任免的工作人员对人事任免事项中的备案理解各有不同,认识也不一致,有差异、有分歧,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和研究,结合工作实践,本人就涉及文事任免事项中的备案问题谈谈粗浅认识和理解。

一、备案制度与备案备案制度是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行为要求。

简单一句话,备案制度只是相关单位向国家机关备案登记,受备案机关只是受理备案,是对报备单位实行的监督备查方式,不需同意、不用批准、不发通知。

备案,按照字面的意思就是存档备查。

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即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简而言之告知、存档、备查,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

关于备案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少有规定。

对于备案义务机关而言,应当报送而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备案的,应当限期报送;如果备案违背了法律规定或有严重的违法错误行为,受备案的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予以纠正,否则受备案机关就会导致失职、失责;对受备案机关而言,备案登记是否会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追究责任效果等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规范。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涉及备案的相关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立法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审议,决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直接或者通过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在本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三、第六条开头一句话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第(三)项修改为:“决定法定之外的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第八条第一款将“驻河北部分”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北部队”。

五、将第九条两款合并为一款,并将原第二款中的“和”改为“或者”。

六、将第二十二条“如果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修改为:“或者经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删去本条第(三)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将第十四条第一名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八、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会会议通过。

常务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会举行会议,常务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会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

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5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18【实施日期】2000.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的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交给省人事厅管理。

(二)划出的职能1、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办公室交由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3、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职能交由省教育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对全省县以上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省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不含学校)政务公开工作。

(四)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聘任指标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逐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年度申报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和博士后有关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经审核后发放有关证书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人事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全省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规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30•【字号】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四、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履行任命程序;因工作机构撤销和离休退休的,不再履行免职程序,但须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4.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4月2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直接或者通过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法定之外的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0•【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01]第28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8号)《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立项第三章起草、送审第四章审查、修改第五章审议、公布第六章解释、备案第七章奖励、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制定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起草,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以下简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政府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

本规定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四条政府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政府立法应当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或者克服地方、部门利益倾向,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第六条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职权。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依据;(二)预测编制并组织实施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三)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工作;(四)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以及协调论证工作;(五)组织、指导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六)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七)负责接受研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政府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书面要求,承办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和备案审查工作;(八)负责编辑出版政府规章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和外文版本;(九)政府交办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以及其他与政府立法相关的事项。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25•【字号】•【施行日期】1993.02.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体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享有审议、询问、表决、选举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的权利。

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审议的主要议题;走访选民,征集意见;准备向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8)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一、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参与对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二款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通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二)擅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气象国际公约约定范围之外的气象资料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2011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决定:一、对因行政区划调整或重大工程产业聚集区建设,造成人口增长在20%以上的34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法重新确定为:石家庄市长安区216名、桥东区202名、桥西区239名、新华区245名、裕华区245名、鹿泉市206名。

承德市双桥区205名、双滦区150名。

张家口市桥东区188名、桥西区178名、宣化区194名。

秦皇岛市海港区273名、山海关区156名、北戴河区137名。

唐山市路南区182名、路北区268名、唐海县156名。

廊坊市广阳区220名、霸州市245名、三河市251名。

保定市新市区212名、北市区197名、南市区177名、高碑店市248名。

沧州市新华区165名、运河区181名。

衡水市桃城区225名。

邢台市桥东区173名、桥西区199名。

邯郸市邯山区197名、丛台区192名、邯郸县222名、永年县309名、武安市284名。

其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不变。

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原则上不变,但对人口总数超过9万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一条的第二、三款。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

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或经预选,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八项修改为:“(八)汇总选举情况,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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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1修正)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撤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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