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预算项目部门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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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预算项目部门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预算项目部门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2〕227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1229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的意见》(京财预〔2014〕2158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交财发〔2014〕142号)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预算项目部门评审,委系统预算项目评审由委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部门评审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分类、标准统一、厉行节约、确保实效”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评审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部门评审对项目申报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

合理性,按照规范的审核程序和既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价。对于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的项目,在明确支出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经委财务处审核可以进行结算评审。

第五条评审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涉密项目,以及虽纳入财政评审范围、但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且经市财政局同意可试行部门评审的项目。具体评审项目范围根据市财政局部门评审要求和委预算管理的需要确定。

第六条部门评审主要采取自行评审、委托评审两种方式。

自行评审是指由委财务处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的预算项目进行审核的评审方式。

委托评审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对委财务处或项目单位报送的未纳入财政评审范围,且未实行定额标准化管理的预算、结算项目进行审核,并单独出具评审报告的评审方式。委托评审包括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委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审管理办法,制定评审规则。

(二)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归口部门或项目单位报送预算项目评审资料。

(三)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并负责评审资料归档。

(四)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实施内容和进度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

(二)配合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第九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依据项目实施内容和进度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

(二)建立项目预算负责人制度,保证沟通顺畅。

(三)按照评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预算评审资料,对申报预算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条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指导项目单位报送项目评审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二)实施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协助委财务处整理项目评审资料并归档。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预算项目评审原则上应在预算申报前完成。预算申报前无法完成评审的项目,可在预算批复后且项目执行前完成。

第十二条自行评审主要程序如下:

(一)资料收集:委财务处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必要时通知项目单位细化预算,补充相关资料。

(二)初审:在项目单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委财务处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对项目预算进行全面审核,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三)审批:委财务处将形成的审核结果报送委主管领导审批。

(四)资料归档:委财务处整理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委托评审由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主要程序如下:

(一)前期准备:

1.委财务处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论证,归口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委财务处将纳入委托评审范围的项目逐一分类,并与中介机构确认评审规则。

3.项目单位按照中介机构要求,对通过立项审核并纳入委托评审范围的项目报送预算资料。中介机构对报送资料进行初步梳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预算补充资料清单。

(二)评审实施:

1.中介机构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审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专业技术复杂、资金规模较大等项目可由中介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专家论证。需要专家论证的项目由委财务处确定,然后由中介机构推荐专家,经委财务处认定后组成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详细审核,最终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专家的选择遵循“随机选取、专业匹配、关联回避”的原则,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专业

领域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其中业务专家、财务专家均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不得超过1人。

3.在评审阶段中介机构需及时与项目单位和委财务处沟通,重要证据进行书面举证,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4.中介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5.中介机构向委财务处提交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告知书发送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需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不同意,需书面回复不同意意见。

6.中介机构汇总分析项目单位回复意见,对审核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出具评审报告:中介机构形成评审结论,出具正式评审报告给项目单位和委财务处。对存在争议的部分费用,中介机构可做无法确认处理。

(四)资料归档:中介机构协助委财务处整理项目评审资料并归档。

第十四条主要投资和费用确认具体执行项目经费确认规则。

第五章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实际送审预算项目应与申报预算项目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评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1)和评审人员的具体要求,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资料。需补充资料的,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在接到初审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同意初审意见。

第六章评审行为规范与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与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评审人员、专家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项目单位任何形式的报酬或馈赠;不得泄露评审项目信息,涉及保密项目的,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以任何方式发表具有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言论,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项目评审期间,各评审专家不得与项目单位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评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组织单位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将责令改正,并采取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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