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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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简称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市监控中心)、县(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县监控中心)。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实施监管。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根据本地情况,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明确各自职责。
(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核定上报监控数据;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污染源。对要求与省监控中心联网的污染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计划;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要求本辖区内的其他重点污染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实施自动监测监控的重点是污染源废气排放的流量及二氧化硫浓度、废水排放的流量及化学需氧量浓度。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逐步扩展实施
对其他污染因子的监控。
第七条排污单位购置安装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相关仪器设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及全省统一的技术要求,有关在线检查设备应具有RS232或RS485数据输出端口。
(三)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结果输出应自动转化成标准状态下的污染物浓度,并可同时检测输出烟气流量(流速)、烟温、湿度、含氧量等相关参数。要根据污水排放的特点,选择适合工作原理的COD在线监测设备。COD在线监测设备如使用总有机碳(TOC)或紫外吸收(UV)水质自动分析仪,应校准确定相关仪器的监测结果与COD Cr的转换系数,结果输出应为COD浓度值。
污水流量计必须具有数字输出接口,并且可以同时输出瞬时流量和实时累计流量信号。
(四)排污单位必须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站房,采样位置的设立应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式使用前,排污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比对监测。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合格并稳定运行后,排污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
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相关设备进行验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已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比对监测。内容包括:现场比对试验、质控样试验,对运行数据和日常运行记录进行审核检查等。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执法、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停止运行,其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单位称为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以下简称监控设施运行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二)排污单位应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企业的日常环保管理范畴,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时运行、同等维护管理;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提供通行、水、电、避雷、温控和防盗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所供电(水)质量,设置专用通讯线路并确保线路的畅通。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鼓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三)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监控设备。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有整机或关键布局,设备日常使用过程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更换。
(四)因突发原因导致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或监控设施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