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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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摘要:犯罪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内容之一,对犯罪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做出一个科学、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其他问题如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等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是应受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根据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学科特点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了区分。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与预防的学科,而犯罪的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长期以来,犯罪学中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义,在国内外的犯罪学研究中都是一个困难而混乱的问题,学界专家给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至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这种混乱的状况无疑会阻碍犯罪学研究的进行,因此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一个科学的界定,是犯罪学研究的当务之急。唯有奠定了牢固的基石,才能构筑起宏伟的犯罪学理论大厦。

一、犯罪概念研究的现状

研究犯罪概念,就是回答“犯罪是什么”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在此问题上提出许多有影响力的观点,数量之多,难以一一列举,归纳起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犯罪概念的:一是伦理角度,如认为犯罪是罪孽的、受到伦理谴责的不道德行为①;二是刑法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是社会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侵犯社会规范的行为,认为犯罪反社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四是刑法和社会角度,如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对此,国家以使其遭受痛苦的方式(惩罚或处罚)做出反应;五是犯罪的本质、阶级性的角度,认为犯罪侵犯社会上有权势的集团的价值准则和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等②。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探索

通过上文可以看到,当我们在界定犯罪的概念时,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定义。而最值得推敲的是法律角度和社会角度的定义。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较为明确,认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本质是法益侵犯性。

本文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是应受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犯罪是一种行为,此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而此行为因其危险性和危害性,使社会对其反应不能停留在个人的报复或宗教、道德的谴责层面,必须由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以避免更大程度的损失。因此,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内涵即为应受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此内涵,可以界定犯罪的外延。除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外,还有违反其他法律的一般违法行为,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罚的行为,此类行为虽然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但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一般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犯罪一般只有严重程度上的区别,如若不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是很容易

转化成刑事犯罪而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犯罪学旨在预防犯罪,有必要将此类行为纳入犯罪学上的犯罪范畴加以研究。还社会病态行为,主要指卖淫、吸毒等行为,也需将其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因为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有必要探究其成因,并寻求预防和减少的对策,防止其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准犯罪”行为也需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即存在形式上的违法性,但具备责任阻却事由的行为,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14—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实施的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定犯罪之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上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都需要犯罪学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有学者认为,应当在“社会危害性”前加上“严重”二字,将犯罪表述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们知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学关于犯罪的表述,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需通过危害程度来确定罪与非罪,例如,如果侵占罪的数额以一万元为起点的话,那么侵占一万元以下就不认为是犯罪,即侵占一万元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侵占一万元以下就不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对于犯罪学来说,侵占一万元以上是犯罪学的研究范畴,那侵占一万元以下是否属于犯罪,是否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呢?在刑法起草过程中,曾对刑法中“不认为是犯罪”的表述进行了多次变动,有的表述为“不以犯罪论处”,有的表述为“不认为是犯罪”,我们知道,刑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对抗犯罪的,是对犯罪最严厉的惩罚,因此,达到动用刑罚处罚的程度,需要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因此刑法规范需要以定量的方法区分严重与否,以及罪与非罪。而对于犯罪学来说,侵占一万元以上与侵占一万元以下区别不大,重点在于研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占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加上“应受制裁”这一要素,将犯罪的概念表述为“应受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的“制裁”包括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既包括非刑事性制裁,也包括现行刑法虽未规定处罚但通过修改刑法应当规定为刑罚处罚。然而,考虑到前述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其外延中包含的“准犯罪行为”,因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应当作为犯罪研究,但是却因为具备责任阻却事由而不应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准犯罪行为”不应受到制裁。当然,大多数犯罪符合应受制裁这一要素的,但既然有例外存在,就不能将其作为限定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内涵的条件。但是既然是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有所危害,即使不受制裁,也不可能意味着国家会对此类行为不闻不问,如,“准犯罪行为”中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虽不受制裁,却要受到来自国家力量的应有约束,如强制医疗等。因此本文认为将“应受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这一要素加入犯罪的概念更为适当,而不必使用“应受制裁”这一要素。

三、刑法学与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区别

理论界一些学者将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等同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然本文认为刑法学中的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是应受国家强制力进行干预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并不相同,如此区分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二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然而刑法学中的犯罪要求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只考虑其性质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考虑这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因为刑法作为社会危害行为的最严厉的一种评价制度,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由刑法进行规范、惩处。刑法学的需要回答什么行为应当判定为何种犯罪以及如何对之进行惩罚的问题,这是刑法的任务所在,而非犯罪学要解决的问题。犯罪学上的犯罪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应当被视为犯罪来进行研究,以期找到控制预防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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