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地区国家税务局机关职工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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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阿地国税办〔2005〕249号

地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地区国家税务局机关职工

请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地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局、信息中心、车购办:为了加强地区国税局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年度休假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结合地区国税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了《地区国家税务局机关职工请假管理制度》,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干部管理请假制度通知

地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印发

打字:赵桂琴校对:人教科常晓光

地区国家税务局机关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地区国税局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年度休假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文件规定,(新人福字[1991]154号)文件规定,现对地区国税局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及休假的管理做如下的规定:

一、病假管理

(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3天以内(含)科室领导批准,3天以上10天以内(含)分管局领导批准,10天以上局长批准方可治疗或休病假。病情严重、紧急情况下住院,在取得住院证明后5日内,持医院证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30日内)由医院出具证明。

(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并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病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100%计发;

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90%计发;

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80%计发;

4、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

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六)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三、病假计算方法:

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四、事假管理

工作人员处理私事应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3天以内科室领导批准,10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10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的管理按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7号文执行。

五、事假待遇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按超过的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事假期间,工作人员仍可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六、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基数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险福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新人福字[1996]38号、新国税人字[1996]60号转发文)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的干部,以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之和(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下同)为计发基数;机关工勤人员按本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为基数计算,工资构成中的奖金(即岗位、技术等级工资30%的部分)列入计发基数。

(二)事业编制人员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计算,津贴(即活工资)部分列入计发基数。

(三)机关工作人员按自治区新党发(83)37号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浮动转固定工资)、知识分子补贴,均列入计发基数。

(四)获准出境定居办理离职手续的工作人员,其一次性离职补助费,按本人工资构成计发。

七、休假管理

(一)各科室及人事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切实做好干部休假的计划安排,尤其要保证担任繁重工作任务的领导同志和职工休假的落实。

(二)休假审批程序:由个人填写休假报告表、科室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核准休假天数、相关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副科级以下的干部休假,由本科室科长(主任)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批。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正式职工,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休假期限: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天数的计算,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休假当年又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合并使用。

(五)当年安排健康疗养。休养、其疗养、休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期限的,不再安排休假,未超过的可补足当年休假。当年休假不得跨年使用。

因患病长期休养治疗(含住院治疗,疗养和病假休息)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休假。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不影响当年休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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