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
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第三章晋升方式
第九条法官、检察官等级,一般应当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逐级
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检察官可以破格或越级进行特别选升。
特别选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条省法院、检察院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市(州)级法院、检察院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县级法院、检察院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晋升四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长春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优选升;一级法官、检察官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长春市所属区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院,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以上,择代选升;晋升三级至一级法官、检察官,按期晋升。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择优选升一级高级、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择优选升的等级、数量、人选等提出初步方案,报省委组织部。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法院党组或检察院党组进行组织考察,对拟晋升等级人选在考察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