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鹿奶粉”事件谈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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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鹿奶粉”事件谈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发表时间:2008-12-19T10:57:53.76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供稿作者:匡慧[导读]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再次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通过对当前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的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长足发展的根本,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途径

摘要:“三鹿奶粉”事件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再次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通过对当前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的分析,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长足发展的根本,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途径

背景:尽管在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的第1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已经表明了政府规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决心,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不足,甚至在行动上见利忘义、逃避社会责任。今年下半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尤以说明了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这起事件犹如一场飓风,席卷了不乏知名品牌的22家乳制品企业,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恐慌。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食品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应该是其生产的最低要求和第一要义。但是如果为了追求利润而不顾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这无异于自掘其生存的根基。因此,深入研究目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规制,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1、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许多学者从多个视角、不同方面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2、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企业社会责任对象所包括的内容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也主要表现在这六个方面。如图表1所示:

由图所示三鹿集团社会责任的缺失则表现在企业失信于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质量安全对于企业来说,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首要责任,是职业道德的底线。但为什么仍然有企业在逃避,难道企业利益真的大于一切?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分析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原因,笔者主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讨论。

从内部而言,企业逃避社会责任主要受2个因素影响:

1、企业经营理念的问题。传统的经营理念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核心目标。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企业不仅要面临本国企业的竞争,还要应对跨国公司对市场的争夺。在种种压力下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竞争优势,降低成本,不惜逃避社会责任,获得短期的经济利益。尽管经营理念一直和时代潮流、时代的社会意识观念紧密联系并逐渐形成现代经营理念,它把架构重点放置在合情、合理、合法、合于时代社会、以及消费者的需要等本质问题上,以塑造良好的形象,达到企业真正追求的目标,从而获取社会认同的利益。但是这种经营理念还没有完全渗透到企业的运营中,最终导致部分企业仍把追逐利益放在第一位,以致于失去理性,走上惟利是图的道路。

2、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企业一直被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产生“企业办社会”的社会责任模式。当时的企业不是创造财富的主体,而是完成社会责任目标的工具。而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部分企业则更多地关注经济责任,认为除了税收以外社会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他们认为承担社会责任会损耗企业资源,增加生产成本。基于这些认知,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中间态度,只有在受到提醒的情况下才会实施,而有些企业可能根本没有考虑这一问题。从外因来看,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由于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我国法制建设仍然不完善。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层出不穷,由于经验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以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方针,使得社会责任的国家标准仍然处于变更中。而目前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都是由国外组织制定的,例如《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并未和中国的劳动执法和监督机构相结合,即使可以参照,但大多企业对其根本不甚了解,执行起来颇有难度。

2、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已经部分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从总体上看仍然缺少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效率问题和实施问题上。比如很多地方政府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对企业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者,企业因不履行社会责任甚至违法而受到的惩罚不足以对企业产生警戒和约束作用,违法成本过低诱发企业甘冒风险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把成本转嫁给它的利益相关者。

3、消费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受害者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或有法律意识但受自身经济条件限制而对不公平待遇忍气吞声。比如消费者在消费商品遇到假货,感觉上当受骗时,虽然有一些人不甘受骗,走上维权之路,但是多数人苦于维权程序烦琐、维权成本较高,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选择自认倒霉。

三、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途径

基于以上的因素分析,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推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建议。

1、提高经营者的自身素质,推广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从中国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许多企业都是从家族企业演变而来。相当一部分经营者缺乏通过承担社会责任、塑造企业形象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长远眼光和经营理念。企业经营者需要参加有关培训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教育,提高责任意识,使企业意识到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密切关系,从而获得长期利益。

2、企业应加强自我规制,提高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将承担社会责任提到日程,确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并在企业管理的相关环节和过程中履行这些社会责任。这种自我规制,关键还是要靠道德的力量,使得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3、普及对国际标准的认知,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即SA8000),我国也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社会责任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努力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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