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保贴业务(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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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文件

兴银〔2006〕201号

关于印发《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分行,南昌分行筹建组、合肥分行筹建组:

为进一步推动本行票据业务的发展,更好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现将《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便于向客户营销推介该新产品,总行编写了一分钟产品介绍,客户经理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以下几点重点推介:

一、产品释义:

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二、产品价值:

(一)对承兑人:

1、将企业自身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大幅提高商票信用等级,既增强票据流通性,又可以提高企业信誉;

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实现现金采购,约期支付,增加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充分发挥使用商票的好处,即不需要手续费支出和承兑保证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承兑并支付票据,将融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

4、通过与本行紧密合作,实现票据封闭运作,减少可能发生的案件,简便业务操作程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对贴现人:

1、授信企业是承兑人的,贴现人可省却信用评级、业务授信等繁琐手续;

2、在买方付息的情况下,取得保贴商票等同于取得现金,实现现金销售;

3、如采取固定的贴现利率,可以规避贴现利率变动风险,锁定财务成本;

4、贴现手续简便,贴现资金取得及时;

兴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商业汇票管理,进一步发挥商业汇票的融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闽兴银[2000]510号)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以下简称商票保贴)是指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对特定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本行承诺在授信额度和一定期限内以商定的贴现利率予以贴现。

第三条商票保贴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商票贴现业务的管理内容均按《兴业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买方(商票承兑人)和卖方(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买方或卖方符合本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已取得我行授信;

(三)买卖方关系稳定,采购或销售发生频繁,数额较大;

(四)买卖双方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符合本行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要求;第三章业务种类与额度占用

第六条按保贴申请人不同可分为:

(一)对特定承兑人承兑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二)对特定持票人(贴现申请人)持有的商票,本行承诺在额度内,以商定价格(贴现利率)保证贴现。

第七条额度占用:

(一)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承兑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

(二)已有本行商票保贴额度的持票人办理商票贴现的,仅占用持票人的商票保贴额度。第四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八条办理程序(其中1-3项为授信流程)

(一)受理商票承兑人或持票人商票保贴额度申请;

(二)审核授信主体资格、申请资料;

(三)确定保贴额度、期限和利率,签订授信合同;

(四)签订票据保贴业务合作协议;

(五)持票人持商票、相关资料申请贴现;

(六)审核保贴业务资格、额度、期限、利率;

(七)进行票面、资料、贸易背景查询;

(八)签订商票贴现协议;

(九)发放贴现款项;

(十)票据到期,授信人为承兑人的,直接借记承兑人票据款项;授信人为持票人的,向承兑人委托收款,不获支付的,直接借记持票人票据款项,并加收逾期利息。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把握贴现利率走势,根据客户要求,采取确定利率或区间浮动利率等做法,既保障

我行业务收益,又吸引优质客户。

第十条商票保贴可优先在我行已办理商票贴现授信的客户中进行。

第十一条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一)对于以承兑人为受信主体的商票保贴业务,应对相关的授信合同、授信担保合同等做相应修改:

1、《基本授信合同》第二条“授信额度”中业务名称栏应填写“商票贴现业务,包括为持有以受信人作为承兑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办理的商票贴现业务。《基本授信合同》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授信合同的分合同,是本授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同时本受信人同意根据贴现协议承担清偿责任。”

2、根据不同的授信担保方式,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对受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持票人在授信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授信人签订的贴现协议系本合同所担保的授信合同的分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非授信项下商票保贴业务,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适用于非授信业务)的补充条款应补充填写:“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在担保有效期内由债务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通过持票人在债权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贴现协议视为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担保额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本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确保客户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关联企业商票保贴业务要加强审查,防范关联企业互开互贴、滚动开票,利用商票保贴业务套用银行信用。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要根据本行《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兴银【2004】615号)有关规定,严格对承兑人、持票人的授信调查,合理确定保贴额度,办理商票贴现。对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作定期检查,了解贴现资金使用情况,并随时跟踪各方票据关系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防范信贷风险。对于票据贴现集中经营的分行,由授信单位主办经营机构负责上述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兴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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