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与汇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全文)

(外汇与汇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全文)
(外汇与汇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全文)

(外汇与汇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年版

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

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

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

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

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

一、跨境信贷业务 (13)

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

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

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

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

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

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

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

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

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

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

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

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

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

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

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

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

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

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

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

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

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

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

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

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

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

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

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

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

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

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

五、格式文本范例 (57)

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57)

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

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62)

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64)

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65)

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67)

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69)

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70)

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73)

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76)

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78)

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80)

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83)

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84)

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8)

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9)

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90)

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91)

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92)

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94)

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95)

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

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

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98)

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

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98)

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1)

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3)

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

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

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08)

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09)

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

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

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

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14)

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7)

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8)

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9)

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2)

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3)

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4)

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5)

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6)

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7)

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27)

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8)

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29)

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

款购汇汇出 (130)

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

汇出 (130)

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31

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

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32)

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33)

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35)

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36)

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37)

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38)

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39)

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40)

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40)

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41)

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42)

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43)

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43)

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44)

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44)

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45)

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47)

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7)

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48)

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149)

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51)

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2)

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54)

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155)

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156)

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157)

8.10外保内贷登记 (158)

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159)

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161)

8.13担保费收付 (162)

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2)

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163)

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64)

九、证券投资业务 (166)

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

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7)

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0)

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71)

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3)

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4)

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5)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6)

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178)

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79)

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9)

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81)

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1)

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183)

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83)

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4)

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86)

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186)

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86)

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187)

十一、数据报送 (189)

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190)

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90)

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196)

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198)

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0)

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2)

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5)

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8)

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10)

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12)

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14)

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15)

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

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但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改革方向的业务需求,包括一些疑难、重大问题等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二、申请人上报的程序: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除法规明确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事项外,部分中央企业重大审批事项,若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或相关部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商确定的,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二是申请人通过外汇局分支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程序:

经办人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文处理程序和内控制度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人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拟写详细的办文说明,特别是第二类审批(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与现行规定有哪些不符或超出现行规定,审批或不审批的原因及掌握的原则等,重大事项须报局领导批示。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时限: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

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先经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查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决定。

五、材料审核与留存:在办理业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签章的复印件。未办理“五证合一”(即尚未办理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境内机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时,还应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辖内经济金融发展情况、机构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存在问题、融资需求和申请额度等)。

2.本年度辖内短期外债指标需求汇总以及短期外债指标分配计划。

3.辖内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二、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

(1)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2)“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数据和补充说明。

三、境内非金融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和还本付息等履约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偿还来源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初次申请的机构,除新成立企业外,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数据和补充说明。

审核原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货币政策取向和债务人实际短期外债需求等因素,为部分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2.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在任一个工作日末应当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3.除下列情形外,选择指标管理模式的金融机构承担的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下的各种形式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1)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纳入豁免范围的海外代付,在期限、金额以及发生时点等方面,应与货物进口合同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2)由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含)的;境内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各分行,应对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进行合并计算。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按规定开立的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非居民账户余额。

(4)金融机构因国家政策性项目及其特殊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负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行“外来外去”业务管理模式的。

(5)金融机构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和各种期限的贸易项下人民币对外融资。

(6)黄金拆借。

(7)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4.除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开立的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境外

机构或个人存款,视同短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5.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6.短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期限应与其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短期外债不得用于金融性投机交易。

7. 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8.未经批准,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其签约、提款和还本付息的币种应当保持一致。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其对各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判断,审核或调整部分境内机构的外债指标:

(1)政策性银行。

(2)全国性法人制中、外资商业银行。

(3)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

注意事项

1.与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安排直接相关的人民币外债,如各种期限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暂不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2.各分局应按规定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

3.在外汇局新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生效前,原有指标继续有效。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的,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二、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追加额度申请,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三、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合格投资者追加额度申请、且拟追加额度加上已获批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额度的理由及已获批额度的使用情况。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备案,托管人应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内,将QFII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审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会,对额度申请进行审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额

度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4.合格投资者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管理的证券资产数据等,也可以作为其计算基础额度的资产(或管理的证券资产)依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QFII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6.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7.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8.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审批。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有关报备信息的收集。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3年第90号)。

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的,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投资额度备案表》。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追加额度申请,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

2.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投资额度备案表》。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主报告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主报告人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并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3.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章_汇率习题及答案

汇率习题 1.香港外汇市场,某日美元与港元的汇价是1美元=7.7723-7.7780港元, 问1港元等于多少美元? 1港元=1/7.7780-1/7.7723美元=0.1286/0.1287美元 2.已知, 1欧元=1.3225美元, 1英镑=1.8980美元, 1英镑=14.5678港元, 求: (1)欧元/ 英镑 (2) 美元/港元。 1欧元=1.3225/1.8980=0.6968英镑 1美元=14.5678/1.8980=7.6753港元 3.如果你以电话向中国银行询问美元/港币的汇价。中国银行答道:“7.7625/56”。 请问: (1)中国银行以什么汇价向你买进美元?7.7625 (2)你以什么汇价从中国银行买进港币?7.7625 (3)如果你向中国银行卖出港币,汇率是多少?7.7656 4.如果你是银行,你向客户报出美元兑港币汇率为7.8057/67,客户要以港币向 你买进100万美元。请问: (l)你应给客户什么汇价?7.8067 (2)如果某客户以上述报价,向你购买了500万美元,卖给你港币。随后,你打电 话给一经纪人想买回美元平仓。几家经纪人的报价是: 经纪人A:7.805 8/65 经纪人B:7.806 2/70 经纪人C:7.805 4/60 经纪人D:7.805 3/63 你该同哪一个经纪人交易,对你最为有利?汇价是多少?经纪人C 7.8060 5. 下列银行报出了USD/CHF、USD/JPY的汇率(见下表),你想卖出瑞士法郎, 买进日元,问: (1)你向哪家银行卖出瑞士法郎,买进美元?C银行(1.4256) (2)你向哪家银行卖出美元,买进日元?E银行(123.75) (3)用对你最有利的汇率计算的CHF/JPY的交叉汇率是多少?86.806/86.94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外币折算练习题

外币折算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按月计算汇兑差额。2000年6月20日从境外购入零件一批,价款总额为500万美元,货款尚未支付,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21元人民币,6月30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22元人民币,7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23元人民币。该外币债务7月份所发生的汇兑损失为( C )万元人民币。 A.一10 B.一5 C.5 D.10 2、某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商作为实收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一台,协议作价20万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另发生运杂费2万元人民币,进口关税5万元人民币,安装调试费3万元人民币。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D )万元人民币。 A.164 B.170 C.174 D.175 3、某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存款(美元)账户上期期末余额50000美元,市场汇率为1美元=8.30元人民币,该企业采用当日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该企业本月10日将其中10000美元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银行当日美元买人价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当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32元人民币。该企业本期没有其他涉及美元账户的业务,期末市场汇率为1美元=8.28元人民币。则该企业本期登记的财务费用(汇兑损失)共计( C )元。 A.600 B.700 C.1 300 D.一100 4、某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下列项目中,不属于该企业外币业务的是( A )。 A.与外国企业发生的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购货业务 B.与国内企业发生的以美元计价的销售业务 C.与外国企业发生的以美元计价结算的购货业务 D.与中国银行之间发生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业务5、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日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按月计算汇兑差额。20×3年5月20日向境外某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总额为2000万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2元人民币。5月3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3元人民币。6月30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该外币债权6月份所发生的汇兑收益为( C )万元人民币。 A.一40 B.一60 C.40 D.60 6、某企业外币业务的记账汇率采用当日的市场汇率核算。该企业本月月初持有20000美元,月初市场汇率为1美元=8.30元人民币。本月15日将其中的5000美元售给中国银行,当日中国银行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卖出价为1美元=8.24元人民币,当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22元人民币。企业售出该笔美元时应确认的汇兑损失为( B )元。 A.500 B.100 C.200 D.0 7、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对子公司外币资产负债表进行折算,表中“实收资本”项目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汇率为( B )。 A.合并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 B.实收资本入账时的即期汇率 C.本年度平均市场汇率 D.本年度年初市场汇率 8、某企业对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市场汇率进行核算,按月计算汇兑差额。1月20日销售价款为20万美元产品一批,货款尚未收到,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1月3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8元人民币。2月28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23元人民币,货款于3月2日收回。该外币债权2月份发生的汇兑收益为( C )万元。 A.0.60 B.0.40 C.一1 D.一0.40 9、某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外商作为实收资本投入的固定资产一台,协议作价100万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I美元=8.26元人民币。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美元=8.28元人民币。另发生运杂费2万元人民币,进口关税20万元人民币,安装调试费12万元人民币。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 D )万元人民币。 A.862 B.826 C.828 D.860 10、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报表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应当( C )。 A.按平均汇率折算 B.按历史汇率折算C.根据折算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其他项目的数额计算确定 D.按即期汇率折算 11、收到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时,其对应的资产账户采用的折算汇率是( A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外汇、汇率与外汇交易市场习题

第一章外汇、汇率与外汇交易市场 四、名词解释: 1、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为标准来折算一定数量本国货币的标价方法。 2、基本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对某一关键货币的比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均将美元作为关键货币来制 定基本汇率。 3、套算汇率:又称交叉汇率,是指两种货币通过第三种货币(即某一关键货币)为中介,由两种已知的汇率间接 换算出来的汇率。 4、市场汇率:又称银行汇率,是指银行间在外汇市场上交易时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汇率。 五、简答题: 1、简述外汇的特点。 (1)外币性(2)自由兑换性(3)普遍接受性(4)可偿性 2、简述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和外汇交易的层次。 (1)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外汇银行、外汇经纪人、买卖外汇的客户、中央银行。 (2)外汇交易的层次可以分为三个交易层次:银行和顾客之间的外汇交易、银行同业间的外汇交易以及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外汇交易的基本原理与技术 四、简答题: 1、简述外汇交易的规则。 (1)采用以美元为中心的报价方法; (2)客户询价后,银行有义务报价; (3)采用双向报价,且报价简洁,只报汇率最后两位数;一般不能要求银行按10分钟以前的报价成交; (4)交易双方必须恪守信用,共同遵守“一言为定”的原则和“我的话就是合同”的惯例,交易一经成交不得反悔、变更或要求注销; (5)交易金额通常以100万美元为单位; (6)交易术语规范化。 2、简述外汇交易的程序。 询价(Asking)报价(Quotation) 成交(Done) 证实(Conformation) 交割(Delivery)或结算(Settlement) 3、请根据以下银行的交易记录进行分析计算。 P 银行:What’s your spot USD against SGD 5 mio? M银行:50/70. P银行:At 2.0450, we buy SGD and sell USD 5 mio. M银行:Ok, done. We sell SGD and buy USD 5 mio at 2.0450, value July 10, 2009. Our USD to…(account) where is your SGD? P银行:Our SGD to…(account). Thanks for the deal MHTK. M银行:Thanks a lot,PCSI . 问:(1)本次外汇交易的交割日是哪一天? (2)中国建设银行买新加坡元,还是卖新加坡元? (3)中国建设银行可以获得多少新加坡元? 解: (1)本次外汇交易的交割日是:2009年7月10日。 (2)中国建设银行买新加坡元。 (3)中国建设银行可以获得:500×2.0450 = 1222.50万(新加坡元) 4、请阅读下列资料后,回答人民币升值与外汇储备关系相关的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 号) 【管理目的】 一、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年度结售汇限额监管 二、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 个人以分拆方式结售汇行为主要特征 ⑴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⑵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⑶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⑷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⑸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⑹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银行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处理的三个原则 ⑴不予办理: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⑵真实性审核: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⑶向外汇局报告: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规定 1、超过本年度结汇总额;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2、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⑴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 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⑵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 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 自然人。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 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

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28)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办理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银结[200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对经常项目外汇长期不动户直接办理销户手续。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关户问题 (一)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于长期不动户,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你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三)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你行应按季度向原审核开户的外汇局集中报备上述销户情况。 (四)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四、关于长期不动户的费用收取问题,建议你行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向相关部门请示。 五、对于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对私业务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对账号进行变更的功能。银行在自身业务系统的对公外汇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向当地外汇局提交变更账号的说明文件,并提供新旧账号对照关系的Excel表格(表格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由当地外汇局核实表格内容后为银行作账号变更。 此复。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汇综发2007-17号和国家外汇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资本项目账户外汇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资本项目长期不动户的处理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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