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讲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退税政策讲解

一、出口退税治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依照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

(二)出口退税登记

1.领取

(1)、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托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3)、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

e.《增值税一样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样纳税人

的《增值税一样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上文本必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f.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2.注销或变更——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形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3.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得办理有关出口退税涉税事项。

(三)出口物资退(免)税的差不多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畴的物资。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物资。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物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物资。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出口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财务规定单独设立出口销售帐依据当月一日或销售当日汇率核算销售收入。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物资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物资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治理方法的实施范畴

生产企业自营或托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物资,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治理方法。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样纳税人,同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方法。运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物资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修理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通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截了当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

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托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托付

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托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托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托付加工协议。要紧原材料必须由托付方提供。受托

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方法。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物资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物资,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样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物资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物资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物资,须按照复出口物资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运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物资的,连续予以免税。

(三)有关“免抵退”税的运算

生产企业出口物资“免、抵、退”税额应依照出口物资离岸价、出口物资退税率运算。出口物资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托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能够是托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承诺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