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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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工作责任制及其他各项制度的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全面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交管办全体人员,聘用、借用人员参照执行。
交管办全体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分工,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到人。
二、纪律要求
(一)领导干部工作纪律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不得干预、操纵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代理、代建、咨询机构的选择,投标人、评标专家或中标结果的确定;
3、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中标人分包、转包项目,或指定使用所需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4、不得干扰、限制、阻碍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纪违法案件。
5、不得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要坚持秉公办事,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向建设、采购单位推荐投标单位,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不准利用职权向服务单位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财物,或收受交易主体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参加交易主体组织的宴请、娱乐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公正交易的活动;
3、不准违反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或者设定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拖延期限不予办理;
4、不准降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接受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5、不准在职责范围内越位、交叉操作,不得随意省略交易流程或改动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内容;
6、不准将内部涉密文件、资料或交易主体信息等擅自复印或传予他人,不准伪造、隐匿或者销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任追究方式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按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的,或第二次出现同类问题拒不改正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
3、情节严重的,或第三次出现同类问题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视情节考虑调离工作岗位;
4、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科室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取消该科室年度评优资格。
6、被追究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因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1、为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交管办执行工作纪律和实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办公室设在督查科,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2、交管办全体人员落实工作纪律情况接受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监督及投诉(监督投诉电话:82206610),并由督查科进行落实,同时负责日常内部监督检查。
3、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培养和树立求真务实、尽职尽责、严守纪律、廉洁自律的作风,树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来营造交易管理的健康环境,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
附件:交管办执行工作纪律和实行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