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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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法规类别】计量违法行为处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3.12

【实施日期】199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3号)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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