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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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

(一)《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IPO时,拟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公司法》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在企业申请公开发行时,具体判断关联方的标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对关联方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其中,第三条按照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类型对关联方进行划分,第四条列举了常见的十种关联方,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

(二)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投资业务中,还需要参考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判断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者除外。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关联法人示意图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1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陈朝晖:《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示意图2

(三)会计准则与证监会、交易所规则的简要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与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则有一定区别,我们简要地进行对比。

第一,两者适用范围不同。根据《准则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是拟上市公司在IPO时披露关联方相关信息的标准,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股票的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因此,拟上市公司在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时,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披露关联方;在此后的申请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中,需要遵守证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二,披露范围不同。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上

内容上的区别包括:(1)未将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因此,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原图摘自:=,经过一定技术处理。图中黄色方框为关联自然人。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除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不需要披露与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而应重点披露与不属于并表范围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2)明确将潜在关联人纳入关联方范围。

二、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影响独立性及持续盈利能力,募投项目不会导致关联交易增加。

(一)总体要求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是对关联交易的总体要求。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程序合法

《公司法》通过关联交易回避等制度来维护关联交易的公平,包括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1、关联股东回避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关联交易还应遵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定价公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也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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