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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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13
【实施日期】1996.03.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3月13日)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有关组织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按规定申领、使用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印制并套章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机关,可以不再申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颁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六条执法证上应张贴持证人员的照片。照片上按下列规定加盖颁证机关的钢印:属市、地、州、县行政执法机关的,加盖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的钢印;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批准由省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发证的,加盖省行政执法机关的钢印;属省行政执法机关的,加盖本机关的钢印。
第七条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