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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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办理程序(试行)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用地规划条件的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划拨用地不再办理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出让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规划条件办理程序:

1.申请:政府已收储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发函,申请办理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同时应当提交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文件(经核定后的1:500现状地形图;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地块现场测定宗地图等)。

2.受理:首先由局报建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函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如符合受理标准则送局长签发至总工程师处,再由总工程师签发至办理规划设计的承办科室。

3.科室初审:

(1)科室工作人员对收到的项目材料进行清点、签收、登记。科室负责人负责将项目下发至具体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了解申请人的建设要求,并会同市政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熟悉申报项目周边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如项目重大、区位条件特殊或经办人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况,应由分管领导负责,科室负责人牵头,其它相关科室共同实地踏勘。若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材料不全,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则应将所需要补交或提供的所有材料、文件、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待所需材料、文件、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齐备、真实、有效后再行办理。

(3)科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规划条件初稿后报局业务会研究讨论。

(4)经办人按照审批标准和依据,结合局业务会意见提出拟办设计条件,并绘制附图,签署姓名后报科室负责人初审。

(5)科室负责人对经办人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若审核无误,则签署初审意见和姓名,并由经办人将项目的所有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送至总工程师处审核;若经办人提出的查勘意见需要修改,则将项目返回至经办人处进行修改,经办人修改完毕后再次上报初审。

4.总工程师审核

科室负责人初审完成后,由其将项目相关材料报总工程师进行审核。若审核无误,则签署初审意见和姓名;若审核后认为经办科室提交的项目需要修改,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将项目返回至经办科室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由经办科室再次上报。

5.局长审批

局长对项目进行审阅。若审阅无误则签发;若审阅后认为需要修改,则提出修改意见后将项目返回至总工程师处重新审核。

6.发件

承办科室制作审批文件,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文件和材料(法律文书和相关图件)。领取的内容包括:①《淮北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加盖“淮北市城乡规划局”章;②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一份。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三、办理地块规划指标的函

对于经营性用地出让前,需要先行拆迁拟出让地块内的建筑物、附属物的项目,结合本市实际,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地块规划指标的函。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后,对拟出让地块出具规划指标的函(附件:地块用地范围图)。地块规划指标的函仅用于土地出让前办理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不作为土地评估和规划设计的依据。待拟出让地块条件成熟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条件。地块规划指标的函办理程序与办理用地规划条件程序一样。

四、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中的内容突破控规的调整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的内容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它规划。所有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土地出让后,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

国有土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正式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规划条件的主要内容,提供相关材料:⑴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的规划条件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论证报告;⑵市国土、发改委、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意见;⑶相关的会议纪要等。

2.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对照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突破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核对。若规划条件的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下达受理通知书。

3.论证、公示、报批:(1)市城乡规划局在材料齐全后,从规划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2)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3)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听证等程序后,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不能变更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4.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局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的规划条件抄报市监察、国土部门。

5.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

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市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附:规划条件主要内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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