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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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公司。必须通过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和社会各方面的广
法人格否认制度 。股 东必 须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的 公司 债权人可 以将公 司和 公司股 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连 带追索 。
因缺乏股 东会 制度 的约束机 制 , 司独立 人格 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 被一人股东滥用 的可能性 , 远远超过 非一 人公司的场合 。公 司
滥 用公 司法人资格 回避 法律或合同义务时 ,否认 其法人资格 ,
公 司的风险 陛, 而让交易者知晓其可能面临的交易 风险。应将
一
人有限责任公 司除商业秘 密以外的各 种重要信 息记载于 公
的 优 势 与 弊 端 , 结合 公 司 法律 制度 系统 地 阐述 了一 人 有 限 责 并 任 公 司的 交 易风 险 与 防 范措 施 , 有 现 实 的 指 导 意义 。 具
入有限责任公 司因 其增强市 场活力的显著作用 , 而受到
【 关键词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风险 防范
财 经 论 坛
■■●■■■■ ■■■■■■ ■■■■■■●■ ●●■■■■●
PO RARyECON O M I CS
【 摘要】一人 有限责任公 司的组织形式被 《 司法》 公 确认 以
来 得 到 迅 猛 发 展 , 经 济 活 动 中发挥 了重 要 作 用 。 本 文 从 企 业 在
公 司作为企业 法人 , 其财产独 立 , 人股 东滥 用公 司人格规 在一 避债权 或其他责 任时 , 适用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的依据就是财 务
监督 , 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 的财 务会计制度 。按规定编制财
在 市场交易中赢得客 户的信赖 , 在增加交 易机会 的同时实现股 东、 公司和外部利益相关人之间权 利义 务的对等 。
司 ,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 的一 人有限责任 公 司 。”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在注册 资本方面加以限制 外 ,在注册条件和再投资方面 同样 做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 定。 防止股东将其财产用于分别设立多个公司 , 或一个 自然人再次 成为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 ,使个人信 用无 限扩 大 , 造成少量资本承担过大风险的现象 。但这一限制仅适用于 自然 人 ,法人则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 以上一人有 限责 任公司 。
的最大化 。第二 , 公司组织机构 相对简单 。单一 股东与执行董
言, 当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侵害 消费者权 益 , 或损害 员工及他 人 的生命健康 等情形时 , 由于有限 责任无法 履行 巨额赔偿 , 人 一 人因为公司资产不足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二 、 一 人 有 限 责任 公 司风 险 防 范 的 建 议 对
不能漠视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 资格 , 侵害债权 人的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 东个人 的财 产时 ,即发 生公司财 产与股 东个人财 产的混 同, 进而 发生公司 人格 与股东个 人人格的混 同 , 此时适 用公 司
法人设 立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 司也 可以再投 资设立新 的一人 有
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得到 法律的认可 , 利于加快个 有
人 经营 、 独资 企业 向公司制改进 的步伐 , 有利于推 进企业 组织
形 式规范化 的进程 ,更 有利于为创业 者提供 良好 的企业 法律
环境。
一
障。三是公司股东或高管与公司发生自我交易及母子公司之间
人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优 劣 势 分 析
担超 出其出资的责任 , 股东仅 以其出 资额 为限 对公司负责 。一 股 东逃 避侵 权责 任的追究 , 使遭受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的相对
基于一 人有限责任公 司存在 的上述弊端 ,公 司法》 《 在确 立
一
事 、 三位 —体 , 经理 简化了股东会议和董事会执行程序 。 单一股
管理成本和把 握机遇。第三 , 股东单一性 的特 点凸显了公司的
一
投 资者和市场经 济的青睐 。但 是 , 我们必 须理性 地分析 因其 只 有 一名股东而 无法建立公司股 东会制 度的 局限 性所存 在的 弊
人有限责任 公司是 只有 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 者一个 法人
股 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 , 是有限责任公 司的特殊 形态。其特殊性 在 于公司的惟一股东持有 全部 资本 , 弱化 了公 司组织的资合性 和社 团性 。现行 《 公司法》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人数的 限制, 特别规定 自然人 、 法人可 以投 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
定时 , 当以书 面形式公示并存 档 ; 应 股东个 人与 由股 东所代 表 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 于公
司 , 加公 司经 营管理的透 明度 , 护债权 人和其他 利害关 系 增 保 人的权益。在市场交易中 , 对一人 有限 责任公司供应商 的选择 和评价尤 为重要 , 应制定严格 的评价 、 选择 和业绩考 核管理办 法, 定期进行合格供方考评 。资金 充足 、 信用好 、 垫付能 力强的
表现在 : 第一 , 有限责任原则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势 。 所谓有 限责任 是指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 当 公 司的所有 资产不足以清偿时 , 债权人无权请 求公 司的股东承 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投资 者可 以利用有 限责任原 则规避经营 风 险 , 量资本 的风险追求无限 的利润 , 以定 实现经 济效率和效 益
、 一
交易 , 交易 中商 品的价格与价 值偏离 , 价转让 公司的 财 在 以低 产或 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 品或服务等 。 四是一人股东在非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授权 的情况 下 , 资或担 保的名义将公 司的资 以投
产转移 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相对人无 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 方
在 市场经 济体 制下 , 投资者为追 求有限责 任利 益 , 受有 享
第四 , 建立严格 的公 司财 务管理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
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的股东之手 , 极易发生一人 股东肆意
期缴付 出资 , 在公司成立后 的 2 内缴 清即可 。之所以对一人 年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注册 资本作 出提 高最低限额 和足额缴 纳的特 别规定 , 是因为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 更大的风 险性 , 故而提
一
端 。一是股 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 责任 , 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
旦公司经营 出现危机 ,股 东为保护 个人利 益而转移 公司财
产 , 权人行使追 索权时 , 当债 有限责任 制度将股 东的个 人财产 与公司财 产相 剥离 , 可能 造成 部分或全部债权无法得到清 偿 。
二 是公司唯一股 东兼任董事 , 缺乏 监督机 制的情 况下 , 东 在 股 按 照个人意愿制定薪酬分 配方案 。采用高额报酬的方式侵蚀公 司 , 利用有限责任 的追索权限 制 , 公司债 权人失去 资产保 并 使
人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 地位 的同时 , 从公 司的登 记设 立 、 务 财
规定 了异于一般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东控 制公司 的经营活动 , 简洁 、 高效 的决策机制可 以大大 降低 会 计监督和 法人治理 等方面 , 制约条件 。构建了有利于扬长避短 、 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 旨在
人合性 , 是中小规模投资者宜于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第四 , 大
公司的资信 审查 , 了解运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在与规模较小 、 偿
债能 力差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时可 以协 商采用担 保制度 , 通过实行担保以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的责任 。在股东以
其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后 , 其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 务时 承
担 有限 的担保责任 。但是 , 担保制度只能作为非强制性 的补充 措施, 因为有限责任 是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 法定权 力 , 是一 也 人投 资设立公司的动因所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担保能够
混 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 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 或进 行 自我交
易, 以公 司名义为 自己担 保或借贷 , 至利用公 司的法人 人格 甚
高 资本信用对其 加以较为严格 的规 定 ,以期保障债 权人的 利
益 。资本充实义务促使股东必须完全和适 当履行出资 , 防止 出 资不实或抽逃 出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
限 责任的法律 保护 , 将个人经营 、 资企业采取 有限责任 形态 独
将成为必然趋势 。 在经济活动中 , 人经营 、 与个 独资企业及一般
有 限责任 公司相 比 ,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具 有明显的优势 。主要
百度文库
的真实情况 , 难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 益。五是一人股东 图谋 法
外利益规避侵 权责任 。对于 规模较 小的一 人有限责任 公 司而
供应商无疑是 企业的最佳选择 。
人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注册 资本作 出特别规 定 : 一人有限 责任 “
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相比之下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 , 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 股
第二 , 严格限制再投资 , 止滥 设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禁 公
务报告 , 司业 务登记在账 , 将公 以便对公 司的经营 活动进行 审 查 。按《 司法 》 公 的相关规定完善有效的 内部 监督 体系 , 建立健
全公司组织机构 , 包括监事会 、 职代会制度 。制定严谨的公司章
司法》规定 :一个 自然 人只能投 资设 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 公 “
程, 以规章制度明确 公司各级 、 门的管理职能和权责 。 范 各部 规
一
人有限责 任公 司的运作 , 根除公司财 产被转移 、 隐匿和 自我 第五 , 实行 公司法人 资格 否定制度 。应 当充分 肯定 一人有
交易的机会 , 保证交易安全 , 维护正常 的经济秩序。 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 , 资者获得有限责任权 益 ; , 使投 同时 又
规避法定义 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 。因此 ,公司法》 定 :一人 《 规 “
有限责任公 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
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 这也是它与个人经营和 独资企业的重
要 区别 。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情况在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中普遍 存在 , 是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 混同的根由 。这就 要 求建 立严格 的财务监督和审 计制度 , 预防一人股东与其所代 表 的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 。一人有限责任
77 8 《 当代经济)02 ) 1 年1 下) 2 月(
防止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借法 人地位和 有限 责任 制度侵害债权
财 经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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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 N TEM PORA RY ECO
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合 法权 益。市 场交易者在经营活动 中 , 应 当从以下方面主动掌握和利 用法律 武器防范交易风险 , 使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负面效应得到化解。 第一 , 严格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 。《 公司法 》 对
型企业对于 风险 型决策项 目可 以通过 转投 资设立一人 有限责 任公 司即全资子公司 , 分别经营 以分散和降低经营风 险。《 司 公 法》 定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 的法律地位 , 确 从根 本上解决 了以 往 企业为追求有限责任 利益而虚设股东所 引发 的股权纷争 。
一
风 险 管理 的 角度 分 析 了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在 市场 竞 争 中存 在
泛监督 , 防止投资者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以保证交易安全 。
第三 , 强公 司经营决 策的透明度 。《 司法 》 增 公 规定 :一 人 “
有限责 任公司应 当在公司登记 中注明 自然 人独资或 者法人 独
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 明。” 公示制度是基于一人有限责任
法人 资格否认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必要补充。当公司的股 东
法人格否认制度 。股 东必 须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的 公司 债权人可 以将公 司和 公司股 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连 带追索 。
因缺乏股 东会 制度 的约束机 制 , 司独立 人格 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 被一人股东滥用 的可能性 , 远远超过 非一 人公司的场合 。公 司
滥 用公 司法人资格 回避 法律或合同义务时 ,否认 其法人资格 ,
公 司的风险 陛, 而让交易者知晓其可能面临的交易 风险。应将
一
人有限责任公 司除商业秘 密以外的各 种重要信 息记载于 公
的 优 势 与 弊 端 , 结合 公 司 法律 制度 系统 地 阐述 了一 人 有 限 责 并 任 公 司的 交 易风 险 与 防 范措 施 , 有 现 实 的 指 导 意义 。 具
入有限责任公 司因 其增强市 场活力的显著作用 , 而受到
【 关键词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风险 防范
财 经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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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人 有限责任公 司的组织形式被 《 司法》 公 确认 以
来 得 到 迅 猛 发 展 , 经 济 活 动 中发挥 了重 要 作 用 。 本 文 从 企 业 在
公 司作为企业 法人 , 其财产独 立 , 人股 东滥 用公 司人格规 在一 避债权 或其他责 任时 , 适用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的依据就是财 务
监督 , 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 的财 务会计制度 。按规定编制财
在 市场交易中赢得客 户的信赖 , 在增加交 易机会 的同时实现股 东、 公司和外部利益相关人之间权 利义 务的对等 。
司 ,该一人 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投资设 立新 的一 人有限责任 公 司 。”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在注册 资本方面加以限制 外 ,在注册条件和再投资方面 同样 做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 定。 防止股东将其财产用于分别设立多个公司 , 或一个 自然人再次 成为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 ,使个人信 用无 限扩 大 , 造成少量资本承担过大风险的现象 。但这一限制仅适用于 自然 人 ,法人则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 以上一人有 限责 任公司 。
的最大化 。第二 , 公司组织机构 相对简单 。单一 股东与执行董
言, 当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侵害 消费者权 益 , 或损害 员工及他 人 的生命健康 等情形时 , 由于有限 责任无法 履行 巨额赔偿 , 人 一 人因为公司资产不足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二 、 一 人 有 限 责任 公 司风 险 防 范 的 建 议 对
不能漠视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 资格 , 侵害债权 人的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于股 东个人 的财 产时 ,即发 生公司财 产与股 东个人财 产的混 同, 进而 发生公司 人格 与股东个 人人格的混 同 , 此时适 用公 司
法人设 立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 司也 可以再投 资设立新 的一人 有
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得到 法律的认可 , 利于加快个 有
人 经营 、 独资 企业 向公司制改进 的步伐 , 有利于推 进企业 组织
形 式规范化 的进程 ,更 有利于为创业 者提供 良好 的企业 法律
环境。
一
障。三是公司股东或高管与公司发生自我交易及母子公司之间
人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优 劣 势 分 析
担超 出其出资的责任 , 股东仅 以其出 资额 为限 对公司负责 。一 股 东逃 避侵 权责 任的追究 , 使遭受人 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的相对
基于一 人有限责任公 司存在 的上述弊端 ,公 司法》 《 在确 立
一
事 、 三位 —体 , 经理 简化了股东会议和董事会执行程序 。 单一股
管理成本和把 握机遇。第三 , 股东单一性 的特 点凸显了公司的
一
投 资者和市场经 济的青睐 。但 是 , 我们必 须理性 地分析 因其 只 有 一名股东而 无法建立公司股 东会制 度的 局限 性所存 在的 弊
人有限责任 公司是 只有 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 者一个 法人
股 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 , 是有限责任公 司的特殊 形态。其特殊性 在 于公司的惟一股东持有 全部 资本 , 弱化 了公 司组织的资合性 和社 团性 。现行 《 公司法》 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东人数的 限制, 特别规定 自然人 、 法人可 以投 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
定时 , 当以书 面形式公示并存 档 ; 应 股东个 人与 由股 东所代 表 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 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 于公
司 , 加公 司经 营管理的透 明度 , 护债权 人和其他 利害关 系 增 保 人的权益。在市场交易中 , 对一人 有限 责任公司供应商 的选择 和评价尤 为重要 , 应制定严格 的评价 、 选择 和业绩考 核管理办 法, 定期进行合格供方考评 。资金 充足 、 信用好 、 垫付能 力强的
表现在 : 第一 , 有限责任原则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势 。 所谓有 限责任 是指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 当 公 司的所有 资产不足以清偿时 , 债权人无权请 求公 司的股东承 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投资 者可 以利用有 限责任原 则规避经营 风 险 , 量资本 的风险追求无限 的利润 , 以定 实现经 济效率和效 益
、 一
交易 , 交易 中商 品的价格与价 值偏离 , 价转让 公司的 财 在 以低 产或 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 品或服务等 。 四是一人股东在非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授权 的情况 下 , 资或担 保的名义将公 司的资 以投
产转移 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相对人无 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 方
在 市场经 济体 制下 , 投资者为追 求有限责 任利 益 , 受有 享
第四 , 建立严格 的公 司财 务管理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
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的股东之手 , 极易发生一人 股东肆意
期缴付 出资 , 在公司成立后 的 2 内缴 清即可 。之所以对一人 年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注册 资本作 出提 高最低限额 和足额缴 纳的特 别规定 , 是因为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 更大的风 险性 , 故而提
一
端 。一是股 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 责任 , 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
旦公司经营 出现危机 ,股 东为保护 个人利 益而转移 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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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公司唯一股 东兼任董事 , 缺乏 监督机 制的情 况下 , 东 在 股 按 照个人意愿制定薪酬分 配方案 。采用高额报酬的方式侵蚀公 司 , 利用有限责任 的追索权限 制 , 公司债 权人失去 资产保 并 使
人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 地位 的同时 , 从公 司的登 记设 立 、 务 财
规定 了异于一般有限责任 公司的 东控 制公司 的经营活动 , 简洁 、 高效 的决策机制可 以大大 降低 会 计监督和 法人治理 等方面 , 制约条件 。构建了有利于扬长避短 、 趋利避害的解决方案 , 旨在
人合性 , 是中小规模投资者宜于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第四 , 大
公司的资信 审查 , 了解运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在与规模较小 、 偿
债能 力差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时可 以协 商采用担 保制度 , 通过实行担保以强化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的责任 。在股东以
其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后 , 其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 务时 承
担 有限 的担保责任 。但是 , 担保制度只能作为非强制性 的补充 措施, 因为有限责任 是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的 法定权 力 , 是一 也 人投 资设立公司的动因所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担保能够
混 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 , 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 或进 行 自我交
易, 以公 司名义为 自己担 保或借贷 , 至利用公 司的法人 人格 甚
高 资本信用对其 加以较为严格 的规 定 ,以期保障债 权人的 利
益 。资本充实义务促使股东必须完全和适 当履行出资 , 防止 出 资不实或抽逃 出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
限 责任的法律 保护 , 将个人经营 、 资企业采取 有限责任 形态 独
将成为必然趋势 。 在经济活动中 , 人经营 、 与个 独资企业及一般
有 限责任 公司相 比 ,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具 有明显的优势 。主要
百度文库
的真实情况 , 难以维护 自身的合法权 益。五是一人股东 图谋 法
外利益规避侵 权责任 。对于 规模较 小的一 人有限责任 公 司而
供应商无疑是 企业的最佳选择 。
人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注册 资本作 出特别规 定 : 一人有限 责任 “
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 相比之下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 万元 , 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 股
第二 , 严格限制再投资 , 止滥 设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禁 公
务报告 , 司业 务登记在账 , 将公 以便对公 司的经营 活动进行 审 查 。按《 司法 》 公 的相关规定完善有效的 内部 监督 体系 , 建立健
全公司组织机构 , 包括监事会 、 职代会制度 。制定严谨的公司章
司法》规定 :一个 自然 人只能投 资设 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 公 “
程, 以规章制度明确 公司各级 、 门的管理职能和权责 。 范 各部 规
一
人有限责 任公 司的运作 , 根除公司财 产被转移 、 隐匿和 自我 第五 , 实行 公司法人 资格 否定制度 。应 当充分 肯定 一人有
交易的机会 , 保证交易安全 , 维护正常 的经济秩序。 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 , 资者获得有限责任权 益 ; , 使投 同时 又
规避法定义 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 。因此 ,公司法》 定 :一人 《 规 “
有限责任公 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
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 这也是它与个人经营和 独资企业的重
要 区别 。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情况在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中普遍 存在 , 是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 混同的根由 。这就 要 求建 立严格 的财务监督和审 计制度 , 预防一人股东与其所代 表 的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 。一人有限责任
77 8 《 当代经济)02 ) 1 年1 下) 2 月(
防止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借法 人地位和 有限 责任 制度侵害债权
财 经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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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合 法权 益。市 场交易者在经营活动 中 , 应 当从以下方面主动掌握和利 用法律 武器防范交易风险 , 使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负面效应得到化解。 第一 , 严格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 。《 公司法 》 对
型企业对于 风险 型决策项 目可 以通过 转投 资设立一人 有限责 任公 司即全资子公司 , 分别经营 以分散和降低经营风 险。《 司 公 法》 定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 的法律地位 , 确 从根 本上解决 了以 往 企业为追求有限责任 利益而虚设股东所 引发 的股权纷争 。
一
风 险 管理 的 角度 分 析 了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在 市场 竞 争 中存 在
泛监督 , 防止投资者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以保证交易安全 。
第三 , 强公 司经营决 策的透明度 。《 司法 》 增 公 规定 :一 人 “
有限责 任公司应 当在公司登记 中注明 自然 人独资或 者法人 独
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 明。” 公示制度是基于一人有限责任
法人 资格否认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必要补充。当公司的股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