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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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
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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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
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11年1月至9月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符
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规定的优惠条件,且已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月计算增值
税应退税款,汇总后一次性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2011年1月至9月汇总申请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退税,应按月计算审核增值税应退税款,但在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管
理时,可简化操作,将2011年1月至9月视为一个所属期,仅对累计销
售额变动率、税负变动率进行分析,发现异常的,按规定处理。
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41号)第一段中“《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5号令)”修改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9
号令)”;第二条中“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修
改为“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六条的规定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额”;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号)、《江
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7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