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do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各级管理人员(含业务操作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1、不准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

2、不准截流收入,私设小金库。

3、不准在与公司有业务关联的单位投资入股及兼职取酬。

4、不准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5、不准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6、不准利用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7、不准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8、不准在物资采购、产品**、项目实施、工程技术服务等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9、不准各单位领导人员在本单位领取公司规定以外的工资、奖金。

10、不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及公司有关制度追究责任。党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