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6、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目前,鉴于种种原因完全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只录用男生或是只招聘本地毕业生等,人为限制的很多情况屡见不鲜。
7、违约求偿权
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或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继续严格履行就业协议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二、常见的的侵权行为(时间:15分钟)
1、用人单位在招聘、面试中对求职者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1)歧视行为: 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形象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地域歧视等。
(2 )虚假广告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招到素质教高的毕业生,往往会会发布虚假的广告,夸大或隐瞒自己的一些情况。而毕业生又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而毕业生觉得一家单位特别理想,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
(3) 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用人单位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样“双向选择”就成了“单项通道”:招聘单位因为掌握大学生的详细资料而能从容筛选,而求职若渴的毕业生却因信息不准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
(4)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
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是否赞成婚外性行为?”、“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今后如果客户对你提出性要求,你选择合作还是拒绝?”等侵犯人格尊严权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2、试用期侵权的集中表现
(1)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各地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合同期在一年之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期在一年和两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值得一提的还有,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与大学毕业生的见习期(时间为1年)混淆,将见习期的有关规定生搬硬套到试用期上,导致对毕业生权益的侵害。
(2)把“试用期”变成了“剥削期”
有的用人单位抓住“试用期”的“试用”二字做文章,支付超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从而构成对大学生基本权益的侵害。
(3) “只试用,不录用”的恶意侵权行为
这是一些用人单位辞退大学生最常说的话。《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有些不良的用人
单位在大学生试用期满之后,找出各种理由,诸如:“你迟到了两次,说明你时间观念不强”,“你生病了,说明你的身体不健康”,“你怀孕了,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等,理直气壮的扣上“不合格”的帽子就把学生打发了。
3、协议、合同签订阶段侵权行为
(1)必备条款缺失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有的单位顾及到行业机密等原因略去不填劳动报酬,甚至填一个假数字;有的单位薪金本来就是浮动制,因此也回避填写;然而有的单位纯粹是为了吸引人,故意许诺高职、高薪,且不加任何约定,到时又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协议。
(2)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有的用人单位以虚假广告诱骗毕业生签定协议书,但在协议书上规定了很高的违约金。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求职方的违约责任是不公平的,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企业违约同样要付责任。
(3)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
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如果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所以求职者签约前要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
4、侵犯学生的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但有的学校为了自己的就业率,或为了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要求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就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
为。
5、其他侵权行为
有些企业担心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三、毕业生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时间:15分钟)
1、国家及有关部门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1)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等。
(2)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
(3)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关键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