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xx拐骗儿童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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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拐骗儿童罪一案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孩子注定要在父母的身边长大,身心健康才会得到很好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将主意打到孩子身上,拐骗儿童的事情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x,男,19xx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xx县xx镇xx村10组10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08年7月7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6月4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由xx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200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x犯拐骗儿童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县xx镇xx村村民谭xx(已判刑)为达到收养小孩的目的,以3000元酬金雇请被告人邹xx将本村刚出生15天的婴儿谭xx抱走。被告人邹xx为获取酬金,于2008年6月20 日下午邀约xx、李xx、唐xx、xx(均已判刑)和xx乘车来到谭xx家中,在谭xx指认地点后,由邹xx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将谭xx 从其家中抱走。谭xx得到小孩后,支付了酬金3000元。案发后,谭xx被追回并交还其父母。

另查明,2009年6月4日被告人邹xx在其父陪同下主动到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同伙谭xx、xx、李xx、唐xx、xx、xx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伍xx、xx的陈述,证人xx、唐xx、谭xx、彭xx、谭xx、杜xx、邹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xx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邹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使用暴力手段,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和家庭,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xx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x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x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xx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xx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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