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氯化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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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氯化物排放标准》强制标准

日前,由河北省环保局编制的《氯化物排放标准》,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地方强制性标准,标准中规定了允许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该标准的实施,是对河北省污水排放标准的补充和具体化,同时也便于对污染源监督管理,是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该标准明确了氯化物是指氯化钠(NaCl)、氯化钾(KCl)、氯化镁(MgCl2)、氯化钙(CaCl2)等一些溶解度大的氯的化合物,其阴离子在水中以氯离子形式存在,规定了允许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最高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适用于河北省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氯化物的企事业单位(直接排入海域、盐湖和其他咸水及微咸水体的除外)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该标准规定,按地表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废水排放去向,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分一级、二级、三级。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含氯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含氯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表》规定的相应要求:向GB3838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向GB3838中Ⅳ、Ⅴ类水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向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向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入的废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类别,分别符合以上相关规定;不得向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排放含氯废水;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单位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自2007年1月1日起,现有单位暂执行表中的Ⅱ类排放限值;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表1中的Ⅰ类排放限值。

该标准还规定,任何排污单位不得以稀释的方法排放含氯废水。采样点应设在企业的废水总排放口。采样频率按GB8978规定的监测规范执行。废水中氯化物的分析方法按GB1189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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