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199-200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31 445-2009 上海污水排放标准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CJ/T 51
1.5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法
CJ/T 51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
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
0.5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CJ/T 51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
分光光度法
CJ/T 51
原子荧光光度法
CJ/T 51
0.5
DB31/445—2009
排放限值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5.0 2.0 10.0
1.0
1.0 600 0.5 20.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直接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 谱法 螯合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光 谱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 谱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 光光度法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 光光度法 银量法 离子色谱法 硝酸银滴定法 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 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标准添加 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标准系列 法) 离子色谱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75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应用技术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应
用技术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0.05.22
•【字号】沪水务〔2020〕291号
•【施行日期】2020.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应用技术
指南》的通知
沪水务〔2020〕291号
各有关单位:
经2020年5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应用技术指南》批准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统一编号为
DB31 SW/Z 002-2020,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5月22日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污水排放管理一直是一个备受
关注的问题。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水质,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管理。本文将就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上海市对污水排放的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各类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水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包括污水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其次,上海市对污水排放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相关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监
测系统,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上海市还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投入。通过加大投入,提高污
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污水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最后,上海市还注重加强对污水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各
类宣传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对污水排放标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大家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总之,上海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严格规定和管理,为保护环境、改善水质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希望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都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上海。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宜居。
DB31-199-200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GB 4287-1992 GB 8978-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GB/T 692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பைடு நூலகம்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 3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 实施要求...........................................................................................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钴的测定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称量法 .............................................. 2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 27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水质 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0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3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水质 1,2-二氯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乙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9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42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45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4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上海市控制污水排放的基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实施自2013年1月1日起。
根据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任何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应符合下列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总悬浮物、BOD5、氨氮、总磷、总氮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均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此外,上海市还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中,氰化物、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和氟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不能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将有效控制上海市污水排放,从而保护上海市的水环境,维护上海市公民的生活和健康。同时,上海市也将持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确保污水排放符合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保护上海市水环境和改善公民的生活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上海市污水处理厂应严格遵守污水排放标准,以保护上海市的水环境,确保上海市公民的生活和健康。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
上海
市地
方标准 DB31/ 199-2018 代替DB 31/ 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发布稿)
2018-11-22发布 2018-12-0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13.060.30
Z 60 DB31
DB31/ 199-2018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 实施与监督 (1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
i
DB31/ 199-2018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DB31 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控制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保护水域
保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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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近日,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本标准对DB
31/199-2009 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 二甲苯、和1,4-二甲苯3 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详情如下:
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环保科〔上海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1
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人口密集、工业发达,污水排放量巨大。为了保护上海的水环境,提高水质,净化水体,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首先,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各类企业和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生产工艺,制定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其次,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强调了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各污水处
理厂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建设和运营,确保处理效果符合排放标准。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运行中的问题,确保排放水质达标。
此外,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还对城市污水管网进行了规范和管理。要求对城
市污水管网进行全面的排查和维护,确保管网畅通,避免因管道老化、堵塞等问题导致污水外溢,影响水环境质量。
最后,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还对污水排放监测和数据报送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同时,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审核和核实,杜绝造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的来说,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出台,对于提高上海的水环境质量,保护
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标准要求,加大对污水治理设施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共同努力,为上海的水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ICS XX.XX.XX
Z XX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199-2018
代替 DB 31/ 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发布稿)
2018 -11 -30 发布2018 -12 -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4)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实施与监督 (1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
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DB-31-199-2018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
上海
市地
方标准 DB31/199-2018 代替DB 31/ 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发布稿)
2018 -11 -22发布 2018 -12 -1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XX.XX.XX
Z XX DB31
目次
前言 (i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 实施与监督 (1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
ii
DB31/199-201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
市环境保护条例》,对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内容。
本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
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
上海市雨水排放标准
上海市的雨水排放标准主要参考《上海市雨水及废水排放标准》(DB31/T 1162-2010)和《上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DB 53/1130-2009)等相关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上海市的雨水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流量控制:根据不同地区、场所的需要,对雨水排放的流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以防止洪水或水源过量排放。
2. SS(悬浮物)浓度:雨水排放中的悬浮物浓度应控制在一
定范围内,一般要求不超过50mg/L,以保证雨水排放后不对
水体造成污染。
3. COD(化学需氧量)浓度:雨水排放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
也需要进行控制,一般要求不超过150mg/L,以确保雨水排放后不对水体造成化学污染。
4. PH值:雨水排放的PH值一般要求在6.5-8.5之间,以保证
排放后不对水体的酸碱度造成显著影响。
5. 温度:雨水排放的温度一般要求与环境温度基本相同,以避免温度过高或过低对水体造成影响。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有其他补充要求,比如对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区域和各场所的具体雨水排放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进行执行。同时,为了保护环境和水体质量,也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进行雨水的收集、储存和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DB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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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199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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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特殊保护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3
规范性引用文件..................................................................................... 16
4.4
分类与分级............................................................................................. 16
1.3
标准修订工作过程................................................................................... 1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意义 ....................................................................................3
4.9
排污口设置............................................................................................. 88
4.10
污染物检测方法..................................................................................... 8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DB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 B上海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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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控制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别、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
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定义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在别内容
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特殊保护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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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199—2009
代替 DB 31/199-19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发布稿)
2009-05-26 发布
2009-10-0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31/199—2009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 3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6 实施要求........................................................................................... 1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钴的测定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称量法 .............................................. 23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 27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水质 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0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33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水质 1,2-二氯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乙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9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42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45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水质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4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 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水质 偏二甲基肼的测定 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水质 三乙胺的测定 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 二乙稀三胺的测定 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水和土壤质量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3838-2002 GB 4287-1992 GB 8978-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GB/T 692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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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199—2009
GB/T 7466 GB/T 7467 GB/T 7468 GB/T 7475 GB/T 7478 GB/T 7479 GB/T 7484 GB/T 7485 GB/T 7486 GB/T 7488 GB/T 7490 GB/T 7494 GB/T 8170 GB/T 8972 GB/T 11889 GB/T 11890 GB/T 11893 GB/T 11894 GB/T 11896 GB/T 11897 GB/T 11898 GB/T 11901 GB/T 11903 GB/T 11907 GB/T 11911 GB/T 11912 GB/T 11914 GB/T 13192 GB/T 13193 GB/T 13194 GB/T 13197 GB/T 13198 GB/T 13267 GB/T 14204 GB/T 14375 GB/T 14376 GB/T 14377 GB/T 14378 GB/T 14552 GB/T 14672 GB/T 14673 GB/T 15504 GB/T 15505 GB/T 15506
I
DB 31/199—2009
前言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 DB 31/199-1997 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 94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 17 项,第二类污染物 77 项。本标 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及标准的监督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 DB 31/199-1997 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调整了标准分级,删去了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执行同一标准; --取消了 2 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 3 个污染物项目为 1 个项目,增设了 18 个污染物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B 31/199 标准于 1997 年 11 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K、L、M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 31/199-1997。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II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 1.2、1.3、1.4 规定范围以外的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 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 染防治和管理。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GB 18918《城镇污水处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4 除 1.2、1.3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或向设置污水处理 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畜禽养殖业执行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 GB 3544《制浆造纸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执行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 执行 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 GB 21902《合成革与人 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 工业执行 GB 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 GB 21909《制糖工 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 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 炸药工业执行 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 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 GB 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 DB 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 业执行 DB 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国家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向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排放水污染物,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本 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5 除 1.2、1.3、1.4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执行本标准。 1.6 除 1.2、1.3、1.4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时,第一 类污染物和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的有毒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 行 DB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