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为了操纵上海市地面水和地下水污染,爱护水体水质,保证人体健康,爱护生态平稳,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形,特制定本标准。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类不、污染监测及实施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GB12997-91 采样方案设计
GB12998-91 采样技术指导
GB12999-91 样品的储存和治理技术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所有排污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截了当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以及生活污水排放量。
4 污染物操纵内容
4.1 污染物分类
按照污染物的危害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将污染物分成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63项。
4.2 污染物排放去向分类
4.2.1 专门爱护水域
专门爱护水域指:经国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爱护区范畴内水域;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水域;由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郊县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卫生防护带。
4.2.2 爱护水域
爱护水域指: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居民集中生活饮用水源爱护区;淡水养殖水域。
4.2.3 一样水域
一样水域指:除以上专门爱护水域和爱护水域以外的其他内河水域。
4.2.4 长江口、杭州湾
4.2.5 污水总管
4.2.6 污水处理厂
4.3 标准分级
4.3.1 标准分级原则
第一类污染物实施统一的排放浓度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不的排放浓度标准,不同时段的排污单位实施不同的排放标准。
专门爱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实施专门要求。
4.3.2 分级
4.3.2.1 专门爱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执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污水排放浓度,即表1中的标准A,并实行浓度操纵和排污总量操纵相结合的治理方法。
4.3.2.2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内的排污口,执行表1中的标准B(30项),30项以外污染物执行表2、表3及表4中的一级标准。
4.3.2.3 排入除黄浦江上游准水源爱护区以外的爱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3.2.4 排入一样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5 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3.2.6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3.2.7 接入苏州河合流污水截流管,以及向长江口与杭州湾深水扩散排放的截流污水,如截流总管末端设置二级处理设施,执行三级标准;未设置处理设施,则执行二级标准。
4.3.2.8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按照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4.3.2.1、4.3.2.2、4.3.2.3与4.3.2.4的规定。
4.4 标准值
4.4.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操纵方式分为二类。4.4.1.1 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4.2 本标准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按不同年限)最高承诺排放浓度,标准值分不规定为:
4.4.2.1 在1998年1月1日往常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操纵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4.4.2.2 在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结合总量操纵要求,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2和表4的规定。
4.4.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刻,以环境阻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5 其他规定
4.5.1 关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 B8708-88的规定。
4.5.2 严禁船舶向专门爱护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83标准。
5 污染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本标准4.4.1.1及4.4.1.2的规定设置,并设置排放标志。在排放口应当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GB12998和GB12999的规定。
5.2.2 工厂对工业废水的自身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许多于2次。环保部门的监督监测,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最高承诺排放浓度以日均值运算。
5.3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纳的测定方法见表5。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郊县地区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操纵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爱护治理部门应按照受纳水体的承诺纳污量,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指标,报市环境爱护局批准并实施。
表1 黄浦江上游水源爱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