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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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6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1.1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1
员6
调查员住处,并落实日常用品用具;同时,向**特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公地点,并保障办公环境独立。
2、生产资料准备
委派专人进行生产资料购置,主要有如下需要考虑的生产资料:
(1)电脑、传真、宽带、移动存储、打印机、电话、数码相机
(2)软面抄本、调查表格、绘图纸、2h以上铅笔、红蓝黑三色碳水笔、草稿纸、三角板、订书机、档案袋、手提包、手套
(3)卷尺、钢尺、皮卷尺、测距仪、油漆、毛刷、香蕉水
(4)雨靴、雨衣、雨伞
3、工作动员与工作衔接
应做好调查前会议动员工作,方便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1)动员会议
开会人员定位:(**特区分管国土副区长、**特区国土资源局分管地籍工作副局长,**特区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负责人,平寨、郎岱、大用、木岗、岩脚五个乡镇主要领导以及国土所所长,调查区各居委村委负责人,各居委村委联系人,*****公司负责人,*****公司各组技术员等。
会议日期建议在2010年11月18日上午。地点在**特区国土资源局五楼会议室。
会议内容:**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城镇地籍调查部分(初始地籍调查、地籍变更调查、城镇地籍测量、城镇地籍建库)。明确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调动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明确承担单位、各乡镇国土所和居委村委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沟通各部门联系方式,会议签到并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后根据会议纪要以区政府名义发文。
(2)配合**特区国土资源局的宣传工作
本次城镇地籍调查主要是入户调查,因此宣传工作非常关键,承担单位应该积极配合**特区国土资源局地籍部门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宣传工作,主要是提供地籍公告内容(广电部门宣传)、地籍公告张贴单、地籍宣传标语内容等工作。
2.2.2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
收集现有五百分之一地籍图(如没有,可收集最新较小比例尺的城镇地图)和图纸对应的地籍簿册。
现场调查必须携带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宜选择千分之一精度以上的地形图,将界址点、线及编号、预编宗地号、用地类别等标绘于底图上。
上述内容必须及时着墨,调查底图界址点、线用红色表示。
地籍底图的内容:主要是宗地权属的界址线、界址点及编号、预编宗地号、用地类别及使用者名称等。
在宗地关系结合图上检查每一宗地的界址点个数和位置,做到不重不漏。每宗地的界址点顺序号从西北角第一个界址点起,顺时针方向编号。最后填写街坊统一编号。
编号工作在11月20日之前完成,可循序渐进,从调查起步点开始编号,以满足地籍调查工作需要为宜。
2.2.3工作分组
本次城镇地籍初始外也调查工作,初期(试点)拟投入6个小组,每组1人。另从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为每组聘请1人进行工作衔接。
每组三人分工协作,一人负责沟通衔接(街道协助),一人负责设定界址点,一人进行宗地草图绘制和局部堪丈,最终由负责沟通的人员来安排户主签字。
本次工作进场首批投入6组人员。
2.2.4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
1、街道的划分原则:
(1)一个区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
(3)县城以下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区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
(4)大中型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应以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状地物为界进
行划分。
2、街坊的划分原则:
(1)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一个街坊内包含的宗地总数,原则上除块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虑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变更情况,街坊内的宗地总数在首次划分时不宜超过6000宗。
(3)城镇建成区的街坊一般应以巷道、沟渠等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4)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
由于社区资料仍需收集,在调查初期采用街道分区法,具体分区见图纸。
2.2.5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
原则上是按工作计划提前给调查区域相关政府人员通知,由调查区域政府人员协调时间进行公告通知,同时发送调查指界通知单并签收,通知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指界通知发放后,权属责任人未及时到场指界的,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